【公告】下級行政庭一百零七年度裁字第六號裁定

作者: winnie1996 (維尼)   2018-07-05 22:40:11
▍公告--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法院一百零七年度裁字第六號裁定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法院下級行政庭一百零七年度裁字第六號裁定
原告:林昱嘉
性別:生理女
系所:電機工程學系三年級
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被告: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
代表人:張禎晏(主任委員)
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上列原告訴請確認106學年度第2學期十合一聯合選舉之電資院學生代表及除電資院學生代
表外之選舉無效一案,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指定中華民國 107 年 7 月 12 日(週四)上午10:00為言詞辯論期日,茲變更為
同年7月19日(週四)下午1:30。
理由
一、 按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1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
會長及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大會)學生代表及其他各學生自治選舉罷免事宜,依本法
規定辦理之。但本法未規定者,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次按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第128條前段:「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2項:「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
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
二、本件當事人間有關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選舉無效事件,前經本院指定於中華民國107
年 7 月 12 日(週四)上午10:00為言詞辯論期日,茲因原告林昱嘉受學代會推薦於同年
7月9日至16日參加武漢大學交流團未在國內無法出庭。又參本件原告未委任訴訟代理人,
若原告係因不在國內而無法於言詞辯論期日出庭,無法有效實施攻擊防禦方法,恐於程序
保障上有所未竟之處,應得認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重大理由,而准予變更期日
。本院爰變更言詞辯論期日為同年7月19日下午1:30。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四日
審判長 學生法官 何奕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四日
書記 蘇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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