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法院下級行政庭一百零七年度裁字第十號裁定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下級行政庭一百零七年度裁字第十號裁定
聲請人:張臺元
性 別:生理男
系 所:法律系雙哲學系四年級
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相對人: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
代表人:林奇瑩(主任委員)
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拒絕受理登記之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號,於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法院解釋庭就本院聲請釋憲案作成解釋公布
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法第14條規定:「本法未盡之處,於行政訴訟案件
準用行政訴訟法;於仲裁案件準用仲裁法;於解釋案件準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二、 次按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對所適用之法律,確信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1項)前項情形,行政法院應裁定停
止訴訟程序。(第2項)」
三、 本院受理107年度訴字第5號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事件,因認國立臺灣大
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19條之2至第19條之3有牴觸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權利大憲章以及中華
民國憲法之疑義,現已提出形成確信違憲之具體理由,向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法院解釋庭聲
請解釋,爰依首揭解釋之意旨,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於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法院解釋庭就
本院聲請釋憲案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下級行政訴訟庭
審判長 學生法官 洪瑋恩
學生法官 高鈺婷
學生法官 周函諒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庭向上級行政庭提出抗告
。
參考法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法
第28條 對於裁定得為抗告。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抗告,由上級行政庭裁定。
第29條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提起抗告,應向為裁定之原下級行政庭提出抗告狀為之。
原下級行政庭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原下級行政庭未以抗告不合法駁回抗告,亦未依前項規定為裁定者,應將抗告送交上級行
政庭;必要時得提出意見書。
書記 蘇筠真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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