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大家。
舉的例子畢竟是虛擬的,所以技術的正確性、可專利性有些不足。
感謝 b 板友回文,以及很多版友還是很熱心的推文回應。
這個例子可能要多假設:時間回到過去,相關的先前技術還不多。
有一家公司設計了改善 LED 光衰的方法。
根據大家的建議,claim 變成如下
1: 1. A power supplying method implemented by an illuminating system
2: comprising an LED, a counter, and a volatage supplier coupled
3: to the LED and the counter, the method comprising:
4: when the counter value is not greater than N1, supplying a
5: voltage V1 to the LED;
6: when the counter value is greater than N1, supplying a voltage
7: V2 to the LED, wherein V2 > V1; and
8: incremeting the counter value at the time when the voltage
9: supplied to the LED >= V1;
說明與請教:
- an LED array 改成 an illuminating system。
- 對象雖然是 array,但 LED 的供電可能是單獨控制、一區一區控制、
或全部一起控制。
因此,是否以 an LED 來寫 claim,比較能包含所有可能實施方式?
- 第九行是"大於等於" V1。這裡想表達的技術是每次 LED on/off 就加一。
- 題外話:光衰除了散熱問題外,發光材料本身衰退也會。
像手機的 OLED 螢幕用一陣子就會衰退。老吳的本業雖然是 LED 照明,
假如專利無心插柳被用到手機 OLED 螢幕上,向三爽爽爽收權利金,
比本業還容易賺~
- 我自己認為很容易可以避開這項 claim:比方說老吳 claim 寫 voltage
supplier、V1、以及V2,三爽改成 current supplier、I1、以及I2來實施。
字義上就避開了
- 這種情形是否代表不應該以 voltage 來 claim,應該換一個更上位的。
或是應該寫兩個 claim,分別含蓋兩種操作
- 或者,以這個 volatage/current 的例子,不需要太擔心 (不是個好的迴避)。
它仍很有機會落入均等。
※ 引述《brenthsu (brent)》之銘言:
: ※ 引述《bs10 (b.s.1.0)》之銘言:
: : 標題: [問題] 請教迴避設計與防範
: : 時間: Sun Feb 16 12:45:18 2014
: : 假設有一個發明是LED array電源控制方法與系統
: : LED array開始使用過後,光度會衰退。
: : 因此本發明是:
: : 全新的LED,供給電壓 V1。
: : LED使用一段時間後 (累積 on/off 次數達 N1 後),供給電壓改為 V2,V2 > V1。
: 雖然這是免洗ID PO的文章 仍然回覆一下
: 推文中已經有不少說明 如有重複 請自行參考
: : 初步擬的 claim 如下
: : 1: 1. A power supplying method implemented by an LED array
: LED array在這領域是熟知的東西 必定是含有多個LED顆粒
: 下文中寫包含一LED 這部分有點多餘 因為就算這樣的專利過了
: 仍無法主張到單一LED顆粒的狀況
: 再者 claim中寫的都是LED 如此一來 LED array就顯得突兀且多餘
: 先確認好LED array還是 an LED會比較好
: PS:在這樣的CLAIM下 想要說LED包含多個LED顆粒是有點奇怪
: 因為結構上就會變成
: LED array包含一LED 而LED 中有多個顆粒
: 中間的LED就顯得不必要
: : 2: comprising an LED, a voltage supplying unit coupled to the
: : 3: LED, and a counter coupled to the voltage supplying unit,
: : 4: the method comprising:
: 這邊的counter跟claim中的couter表示的意思是不同
: 如推文中講的 你是要說counter value還是counter本身
: 兩者是不一樣
: voltage supplying unit在本文中應該不至於有問題
: 不過建議少用unit
: XX unit, XX module容易有問題
: 除非說明書中有明確指出對應的硬體
: : 5: determing that the counter is greater than N1;
: 這邊用determine that......不如用determine whether
: 這樣這個步驟的意義才比較清楚
: 否則會得到OA 審查委員會說那小於N1的情況是?
: 審查委員有可能會認為這樣不明確
: 這樣的情況同樣常常出現在使用if的情況
: 方法或軟體項容易遇到
: 甚至這句可以不用寫
: : 6: supplying, by the voltage supplying unit, a voltage V1 to
: : 7: the LED when the counter is not greater than N1;
: supplying, by XXXX,
: 這樣的寫法建議避免
: 以前我這樣寫是為了規避101 把方法綁到硬體
: 但是現在其實可以不用如此
: 這邊的技術應該是當計數值不大於N1時
: 輸出電壓V1給 LED
: : 8: supplying, by the voltage supplying unit, a voltage V2 to
: : 9: the LED when the counter is greater than N1, wherein V2 > V1; and
: 這邊的技術是 當計數值大於等於N1時
: 輸出電壓V2給LED 且V2大於V1
: : 10: incremeting, by the voltage supplying unit, the counter
: : 11: at the time when the voltage supplying unit supplies a voltage
: : 12: >= V1 to the LED;
: 這邊的技術有點問題
: 這邊技術是說當輸出電壓大於V1時 同時增加計數值
: 然而 前面的技術是要計數值大於等於N1時候 才輸出大於V1的電壓
: 這樣一來造成了一個奇怪的現象
: 只要一輸出過大於V1電壓的情況
: 之後就必然如此 因為計數值一定會大於N1
: 如此一來 這個技術特徵的用意是?
: : 想要向各位請教的是
: : (1) claim 有什麼寫得不好的地方。
: : (2) 是否有方法,可獲取大部分的功效,又不會落入 claim。
: : (我覺得很容易想出來)
: : (3) 假設回到申請階段,如何修改 claim 防堵 (2) 所想出來的方法?
: : 這就像是是矛與盾的問題,先設計出矛,又修改盾來防範。
: : 我個人覺得在專利的世界,盾會贏得勝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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