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evein 2014-04-10 23:24:45各位前輩好,我是剛踏入專利這領域剛滿三個月的新人。
日前接到一件美國OA,
官方發出 Election/Restrition通知,
自己研究了幾天,身邊的工程師也沒接過這類案件,
故仍然有許多疑惑,希望各位前輩可以解惑。
本案第1及第10為獨立項,
第1至第9項為裝置項,第10至第14為製造該裝置之方法,
審察官認為在方法中之某個製造步驟可以其他方式取代,
故認為本案應該分開申請。
在我搜尋到的資訊中,
有前輩認為此類案子傾向先選出一部分繼續審查,
在選擇的部分獲得專利後,未選擇的部分再重返程序。
請問:
1) a.未選擇的部分欲重返程序是指以分割案的形式還是併為一件?
b.若併為一件時間以哪部分為主呢?
2)未選擇的部分是否有已公開的疑慮?
3)若客戶有取得專利之急迫性,是否建議直接以分割案一起審查?
以上大概是我歸納出的問題,
用字遣詞若不夠專業還請見諒。
先謝謝大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