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格權是否得被"拋棄"?
查了一下,找到一文如下: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9&act=read&id=66
著§16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
名或不具名之權利。...
著§21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民§16 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
其僅有教示著作人格權與人格權之相異之處,
惟其未說明著作人格權是否屬民§16之範疇...
請問,著作人格權是否屬民§16之權利能力?若否,是否得拋棄?
以上,請先進們助為解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