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著作人格權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4-04-11 16:36:58
著作人格權是否得被"拋棄"?
查了一下,找到一文如下: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9&act=read&id=66
著§16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
名或不具名之權利。...
著§21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民§16 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
其僅有教示著作人格權與人格權之相異之處,
惟其未說明著作人格權是否屬民§16之範疇...
請問,著作人格權是否屬民§16之權利能力?若否,是否得拋棄?
以上,請先進們助為解惑,謝謝。
作者: deann (古美門上身)   2014-04-11 16:40:00
著作人格權不是權利能力 還有你問錯板了 科科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4-04-11 22:55:00
不會呀 他本質很像專利姓名表示權 去年考題 咦不過這種申論題目 不會有人要回答你的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4-04-11 23:04:00
哈 我想說搞不好這問題已有定論 就來問一下 XD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4-04-11 23:27:00
小弟是認為 專利法來說 你可以不表示姓名以著作權來說 你整個著作權都拋棄 也不需主張人格權應該是可拋棄 但就不能讓與 小弟愚見著權人格權是附麗在著作上 跟附麗在人身上那種有差別
作者: ealvis   2014-04-12 10:42:00
可以想像成法人也適用,死亡不消滅等等特別規定的權利能力比較容易理解, 但是本質上仍非民16所指但也應該沒有拋棄,而是著作權法定原始取得不過著作權不熟, 未求證y
作者: car (<(‵皿′)@m)   2014-04-13 01:00:00
可以約定不行使,但不得拋棄(人格權、身份權幾乎如此)權利能力是指人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人格權屬於權利無誤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4-04-13 01:50:00
樓上大說的是 不過著作權似乎可以依約定讓與 但僅一次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4-04-14 12:33:00
分歧出現了 XD
作者: ealvis   2014-04-14 21:30:00
還是會有些微差異, 著作人格權至少不會"終於死亡"至於約定法人為著作權人, 應該是原始取得, 與專利權的讓與應該有所不同
作者: car (<(‵皿′)@m)   2014-04-15 23:45:00
雖然原始取得的法理我不是很清楚,但我認知與樓上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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