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vein ()》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eletion/restriction
: 時間: Thu Apr 10 23:24:4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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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前輩好,我是剛踏入專利這領域剛滿三個月的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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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接到一件美國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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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方發出 Election/Restrition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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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己研究了幾天,身邊的工程師也沒接過這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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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仍然有許多疑惑,希望各位前輩可以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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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第1及第10為獨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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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至第9項為裝置項,第10至第14為製造該裝置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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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察官認為在方法中之某個製造步驟可以其他方式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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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認為本案應該分開申請。
combination/subcombin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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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搜尋到的資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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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前輩認為此類案子傾向先選出一部分繼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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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選擇的部分獲得專利後,未選擇的部分再重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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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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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a.未選擇的部分欲重返程序是指以分割案的形式還是併為一件?
如果可以rejoin的話 是在同一案子
但是重點在于 大部分情況是不能rejoin!!
請注意! 只有少部分情況才能rejoin!!!
: b.若併為一件時間以哪部分為主呢?
什麼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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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未選擇的部分是否有已公開的疑慮?
公開使整個案子的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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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若客戶有取得專利之急迫性,是否建議直接以分割案一起審查?
這邊就意思不清楚 如果全部的claim都想要專利
當然最佳就是馬上請DA
但是理論上DA審查委員還是跟母案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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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大概是我歸納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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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字遣詞若不夠專業還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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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謝謝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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