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己做了點實證研究,找了US Classification 705/37, 705/40, 705/41的已公開案
進public pair裡面看有沒有在Alice之前/之後的§101 OA,得到了以下結論
當然我沒有純數字統計,但我翻過了大概500篇,概念上應該說得通
1. 商業方法在Alice之後很容易收到101 rejection。我還有看到Alice之前已經發了
Notice of Allowability,還沒付issue fee,結果Alice 之後examiner自動又發
了一個101 rejection,簡直傻眼。有得付費領證就趕快。
2. 核駁理由很精簡,通常不到一頁就結束了。其實想想這也是應該的,最高法院的用語
這麼模糊,USPTO的審查指南也是搔不著癢處,造成examiner隨便套用隨便核駁。
3. 還沒看到overcome rejection的,當然因為時間太短,還不到三個月,收到OA的應該
都還沒respond,所以不知道成效。但是比對過Alice之前收過101 rejection的申請案
在Alice之後examiner撤回的,我只看到一件,申請人把被核駁的claim刪掉了...
4. 加入"by using a computer"之類的語言真的沒用。在Bilski之前這是萬用招,之後
就不見得有用了,現在差不多是肯定沒用了。
5. 商業方法很難claim,盡量不要寫system,或者改用著作權/營業秘密保護。最高法院
就差沒有直接說我們不准商業方法專利(其實這應該是國會的職掌,而不是由司法這
邊來決定)。最高法院並沒有提出怎麼樣判定抽象概念,USPTO也是混水摸魚一通,
就看未來怎麼樣變通。然後那幾個抽象概念的實例(基本經濟操作方式、數學方程式
等等)在加上「沒有遠多於」的實例(僅連結到特定技術領域、無改良電腦功能等)
差不多就打死全部了。連運用cloud service進行運算都被核駁。
6. 盡量用實際明確的詞彙,並且一開始就往比較窄的專利範圍進攻,准了再用continu-
ation嘗試擴大範圍。
7. 如果同時有102/102核駁,想辦法在這裡著墨。最高法院有意無意將新穎性/進步性與
適格標的做某種連結。如果有強大的新穎性/非顯而易見,或許可以克服101。
8. 和發明人溝通,跟他們說現在不是什麼都可以申請了,不只是102/103的問題,連101
都可能卡死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