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Alice v. CLS 艾莉絲夢遊仙境中....(2)

作者: shermanmt (sherman)   2014-09-10 00:30:58
我自己做了點實證研究,找了US Classification 705/37, 705/40, 705/41的已公開案
進public pair裡面看有沒有在Alice之前/之後的§101 OA,得到了以下結論
當然我沒有純數字統計,但我翻過了大概500篇,概念上應該說得通
1. 商業方法在Alice之後很容易收到101 rejection。我還有看到Alice之前已經發了
Notice of Allowability,還沒付issue fee,結果Alice 之後examiner自動又發
了一個101 rejection,簡直傻眼。有得付費領證就趕快。
2. 核駁理由很精簡,通常不到一頁就結束了。其實想想這也是應該的,最高法院的用語
這麼模糊,USPTO的審查指南也是搔不著癢處,造成examiner隨便套用隨便核駁。
3. 還沒看到overcome rejection的,當然因為時間太短,還不到三個月,收到OA的應該
都還沒respond,所以不知道成效。但是比對過Alice之前收過101 rejection的申請案
在Alice之後examiner撤回的,我只看到一件,申請人把被核駁的claim刪掉了...
4. 加入"by using a computer"之類的語言真的沒用。在Bilski之前這是萬用招,之後
就不見得有用了,現在差不多是肯定沒用了。
5. 商業方法很難claim,盡量不要寫system,或者改用著作權/營業秘密保護。最高法院
就差沒有直接說我們不准商業方法專利(其實這應該是國會的職掌,而不是由司法這
邊來決定)。最高法院並沒有提出怎麼樣判定抽象概念,USPTO也是混水摸魚一通,
就看未來怎麼樣變通。然後那幾個抽象概念的實例(基本經濟操作方式、數學方程式
等等)在加上「沒有遠多於」的實例(僅連結到特定技術領域、無改良電腦功能等)
差不多就打死全部了。連運用cloud service進行運算都被核駁。
6. 盡量用實際明確的詞彙,並且一開始就往比較窄的專利範圍進攻,准了再用continu-
ation嘗試擴大範圍。
7. 如果同時有102/102核駁,想辦法在這裡著墨。最高法院有意無意將新穎性/進步性與
適格標的做某種連結。如果有強大的新穎性/非顯而易見,或許可以克服101。
8. 和發明人溝通,跟他們說現在不是什麼都可以申請了,不只是102/103的問題,連101
都可能卡死你。
作者: waderu (滑的魯夫?)   2014-09-10 01:15:00
推這篇!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4-09-10 07:29:00
好文先推再m ~~~~~~~~~~
作者: fermion (fermion)   2014-09-10 08:19:00
Sorry...說最高法院是專利白痴的人是白痴無誤.
作者: shermanmt (sherman)   2014-09-10 10:08:00
樓上朋友要噓便噓,何苦繞彎罵在下白痴?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4-09-10 12:54:00
原po 其實我同意 f 大的說法耶 ~~因為最高院才是老大最高院才是本體~~~~~~最高院.....最高只見過專利制度因最高院判決更改...相反則沒見過所以 最高院判決就是專利制度...他怎麼可能會是白癡最高院才是本體~~~~~~最高院.....最高 (吶喊ing)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4-09-10 13:04:00
推明確結論請教原PO 第5點 不要寫System部份,習慣上大家都是用加入實體裝置的方式來迴避101的核駁 是否可請原PO為進一步說明? 謝謝 b( ̄▽ ̄#)d
作者: madgame (靜)   2014-09-10 13:37:00
作者: shermanmt (sherman)   2014-09-10 13:46:00
K兄,只因他最大所以都正確嗎?國會可以用立法覆蓋掉最高法院的判決,只要立法不違憲即可。事實上此處的抽象概念(abstract idea)本來就是司法創設而非法條本身所述,國會更是可以用明確立法override判決。我認為最高法院是專利白癡,因為他們不想要落入單一解讀方式而刻意模糊用語,但也沒提出可以放諸四海皆準的分析架構(Graham v. John Deere即是一好分析架構)試問美國每年數十萬申請案、十數萬公告專利,豈能以模糊無標準的分析方式讓這些專利權不穩定?(當然不是說沒有本案就變得很清晰穩定啦..)?KSR, Bilski, Mayo等,讓專利從業人員有明確標準可依循了嗎?最後,我說最高法院專利白癡,跟我說最高法院白癡,是不同的,可以就這樣罵在下白癡嗎?
作者: allein (輕)   2014-09-10 14:40:00
原PO專業,推~
作者: shermanmt (sherman)   2014-09-10 15:08:00
另,p兄,"system"比較模糊,而且在Alice一案中特別針對claim中的data processing system質疑:"But whatpetitioner characterizes as specific hardware--a'data processing system' and 'data storage unit,'for example... is purely functional and generic."所以如果可以的話,寫apparatus會比system好一些些...y
作者: fermion (fermion)   2014-09-10 16:17:00
九位大法官全數同意審查意見吔!何況誰規定USSC的分析架構要「放諸四海皆準」?這種事情只能說自己看不懂判決書,不好說大法官是白痴喔!如果美國國會立法說抽象概念可專利, 最高法院也可以判該法違憲的。
作者: ohyeaah (幻化成風)   2014-09-10 17:42:00
感謝整理,推!
作者: fermion (fermion)   2014-09-10 17:43:00
還記得幾年前群x老總的一句話,換來加倍賠償金?飯可以亂吃,話別亂說。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4-09-10 20:12:00
基本上海洋法系的國家 判例法的比重非常重......拿台灣這種大陸法系的思維去套 有點危險.....法只能給架構 基本上要怎麼詮釋與解讀專利法....還是要回到 MPEP 只不過 美國的 MPEP 是用司法判例堆疊出來的 而司法的最高頂點 就是最高院....更別說"抽象概念"這個詞 還不是法裡面的......而是透過司法對 35 USC 101 的解釋 再收進 MPEP 內所以抽象概念是圓是方 都是司法(最高院) 說了算....你會說造字人 不懂所造字詞的含意?? 定義是他給的阿..
作者: fermion (fermion)   2014-09-10 21:21:00
MPEM出了USPTO就沒太大用了..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4-09-10 21:26:00
也是啦 對於海洋法系這種 法官造法 的思維.....MPEP 也只是追著 造法者的後面跑......
作者: fermion (fermion)   2014-09-10 21:37:00
法官造法?誰教你的?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4-09-10 21:55:00
http://preview.tinyurl.com/o7ry357第三頁倒數第9行....
作者: fermion (fermion)   2014-09-10 22:20:00
美國好像己經獨立很久了。問自己一下法官憑什麼造法?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4-09-10 22:37:00
別問我 我也是迷失在法學大湖的一葉扁舟.....
作者: fermion (fermion)   2014-09-10 22:44:00
美國是怪咖,繼承英國法精神卻成立共和式聯邦,很複雜,一言難盡。
作者: forcomet (無暱稱)   2014-09-12 01:07:00
by using a computer在Bilski之前就很容易無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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