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CN的PCT案

作者: lili   2015-09-03 12: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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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VanDeLord (HelloWorld)   2015-09-03 12:44:00
這種問題沒有對錯,看客戶需求,客戶準備買toyota的錢,但想要能跑170以上的速度,因此問題關鍵不在事務所的意見,而是在於客戶的需求是否超過他所能負擔的部分,以及這樣
作者: brson (下大雨)   2015-09-03 12:46:00
US2015/0197511A1 上面就有寫中國太昌市
作者: VanDeLord (HelloWorld)   2015-09-03 12:47:00
的需求對現實情況來說是想要、需要或是必要
作者: brson (下大雨)   2015-09-03 12:47:00
"好希望客戶的專利能夠成材到可以在美國打訴訟" 這我同意XD
作者: VanDeLord (HelloWorld)   2015-09-03 12:48:00
獨立發明人真正能進入訴訟的專利技術,那真是少之又少我在發明領域遇到太多做夢的發明人,連自己發明價值在哪都說不出具體的內容,其他對於發明等級,發明價值評估這一塊,都是自己胡思亂想的結果
作者: brson (下大雨)   2015-09-03 12:56:00
小弟之前在台積當過法務,遇到這種,除了要求案號,我通常也會要求那如果爭訟時,時點的認定,確定也是沒問題嗎? 比如哪個案號?目前我是還沒看過有提供過. 當然,看得出來lili大也是高手.您說"但PCT公開資料不包括發明人地址,所以無法確認"不小心,我再仔細看一下,好像也不是這樣,因為WO/2014/000418的首頁都已經公布發明人與申請人的地址了,就是在江蘇太昌.美國案縱使申請人標示是TW,但其實保護客體是在太昌.美國標示TW也或許只是充其量說明母公司在台灣罷了.可能還是不能單純迷失在表面文字的旋窩裡.
作者: lili   2015-09-04 09:07:00
這案子申請時的申請人是臺灣公司、臺灣地址沒錯在申請之後超過一年,他又跟國際局做轉讓,轉給中國公司的但申請人是否符合資格,是以申請時來看的V大說出了我不想敢公開講的話,有夢最美啊!
作者: VanDeLord (HelloWorld)   2015-09-04 11:54:00
我講的算很保守了,對岸創新教育這塊我接觸不少人士,很有系統有目的在進行,從國小到大學與企業,鋪天蓋地進行人家從三創中創意源頭教育著手,創新這塊直接找歐美大咖人物重點培訓,創業透過政策補助與營造環境,三管齊下最後再結合專利,形成完整體創新經濟體系,這是對岸最終目標↑體(x)=>的(o)
作者: brson (下大雨)   2015-09-04 17:57:00
你意思是有轉讓/讓與,PCT公開資料就會有發明/申請人地址?沒有轉讓/讓與,PCT就不會公開發明/申請人地址? 是這樣嗎跟我處理過的經驗真的是不符母子公司,abc(台灣),abc(太倉),這情況要轉讓/讓與? 不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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