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claim解讀

作者: loop123 (loop123)   2015-09-03 13:07:50
對於以下例子的claim解釋上有點想不透,想請教各位前輩
(例1)
1.一種燈具,包括:
一發光源,發出一光線;
一A元件,設置於發光源一側,以供發光源發出的光線穿透;
一B元件,設置於A元件相對於發光源的一側,以吸收穿透A元件的光線;
(以下略).
2.如請求項1的燈具,其中光線包括藍色光.
此種寫法會不會讓人誤解有二道不同光線(發出的光線與穿透的光線)?事實上是一道
光線經不同元件.
另外,請求項2的光線指的是發出的光線,穿透的光線,或二者都是?
(先假設說明書對此部分沒有詳談,若某產品的A元件是濾藍光片,那穿透的光線就不是
藍色光了,此種寫法是不是有可議之處?)
另種寫法為
1.一種燈具,包括:
一發光源,發出一光線;
一A元件,設置於發光源一側,以供光線穿透;
一B元件,設置於A元件相對於發光源的一側,以吸收光線;
(以下略).
2.如請求項1的燈具,其中光線包括藍色光.
很明顯地是一道光線穿過不同元件,但B元件是自哪吸收光線,讀起來感覺少了甚麼.
另外,請求項2的光線至始至終含藍色光.
(若某產品的A元件是濾藍光片,應該就沒落入請求項2,當然請求項1是另回事)
(例2)
1.一種製備X的方法,包括:
酯化一A形成一酯化後的A;
混合酯化後的A與一B成一第一溶液;
添加一C至第一溶液成一第二溶液;
(以下略).
2.如請求項1的方法,其中第二溶液中的B溶解C.
3.如請求項2的方法,其中B的粒徑為Y-Znm.
此種寫法我解讀成將B分成混合前的B,第一溶液中的B與第二溶液中的B,因此請求項3的
粒徑是哪個B的粒徑(混合前的B,第一溶液中的B,第二溶液中的B或三者)?
(先假設說明書對此部分沒有詳談,若某方法中第一溶液的B因某種因素而小於此粒徑範
圍,且第二溶液中的B亦因某種因素而小於此粒徑範圍,此種寫法是不是有可議之處?)
另種寫法為
此外,我看有些事務所會寫成
1.一種製備X的方法,包括:
酯化一A;
混合酯化後的A與一B成一第一溶液;
添加一C至第一溶液成一第二溶液;
(以下略).
2.如請求項1的方法,其中於第二溶液,B溶解C.
3.如請求項2的方法,其中B的粒徑為Y-Znm.
此種寫法我解讀成將B未分成混合前的B,第一溶液中的B與第二溶液中的B,因此請求項3的
粒徑指B至始至終的粒徑吧?
另外請求項1步驟2的"酯化後的"可不可以省略?我覺得可寫可不寫,因為前一步驟已經寫酯
化A
的動作,當然因A與酯化後的A是不同東西寫了比較清楚(例如說打開罐子,把罐子裡的東西
拿出
來,罐子當然是要打開的狀態,如果寫把打開後之罐子裡的東西拿出來,好像也懂).
另外,與上述寫法不同處在於:一個是"第二溶液中的B溶解C",另個是"於第二溶液,B溶解
C",第
一種感覺是B在哪溶解C不曉得(如果後面第三溶液中的B與第二溶液中的B一樣好像也可解
釋得
通),第二種感覺是要在第二溶液中才可以溶解C.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5-09-03 13:26:00
1。於本例小的認為光線是拿來定義光源的性質 也就是說其本意其實是指該LED為藍光晶片 另外 權力範圍解讀時應以最廣合理的範圍來解釋 理論上一道兩道都可以讀入本範圍 恰當與否 就等上法院吵囉
作者: PowerWave (-----------------------)   2015-09-03 13:31:00
既然你想得到可能有問題的點 那就有可能被如此解讀若不考慮範圍大小 只考慮明確性的話 你需要的是多界定一些元件 以利後面內容的敘述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5-09-03 13:33:00
2。都變溶液了哪會有粒徑 這自然是指溶解前的…
作者: las1226 (las)   2015-09-03 13:51:00
膠體溶液有粒徑吧XD
作者: orsonplus (奧森普拉斯)   2015-09-03 20:01:00
光看到"一光線"就看不下去了...然後再看到"吸收" .....我就不知道該怎麼回惹....
作者: loop123 (loop123)   2015-09-04 07:39:00
o大:小的可能經驗上較為不足,能請您分享一下您的看法感謝!!
作者: lunkk (lunkk)   2015-09-04 13:47:00
我也不知道"一光線"的寫法有不恰當XD 麻煩O大分享啊~~~
作者: VanDeLord (HelloWorld)   2015-09-04 13:58:00
發光源就好啦,為何要寫"一光線"?a元件直接描述為一種透光材料b元件說吸收也沒錯,感覺描述不夠簡要,徒增限制範圍寫一光線,是就代表發光源的發出的光線是一種特殊光波?claim結構,功能描述是多餘的,元件/元件位置關係才是重點
作者: orsonplus (奧森普拉斯)   2015-09-04 19:24:00
我的亂入,可能擾亂了你原本要討論的本意因為我看到這種專利範圍的寫法就看到那個業界不成文規定 第一次出現的元件前要加"一"的影子,就中文來說很怪,將來文義讀取會有爭議既然量化了光線,代表有量化的意義 自然會衍生其他問題而"吸收",就算是透光率99.9%的透鏡或有塵埃的空氣仍然具"吸收"的事實。所以對我個人來說,定義不明確。還是那個吸收玩意 是英國最近玩的奈米碳管黑體?當然,上述是我個人看法,也未能參考說明書內容解讀。在純看範圍不參考說明或圖的情況下,我認為有問題。此外,我還想問一下光被吸收了,燈具還能叫燈具嗎?
作者: VanDeLord (HelloWorld)   2015-09-04 21:52:00
...比爾定律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5-09-04 21:54:00
如果你前面寫一光線 後面寫該光線 就不會誤會
作者: cloud7515 (殿)   2015-09-04 21:57:00
不管什麼東西第一次出現都寫一 後面提及相同東西就寫該我看好像不少所都會這樣寫 連智慧局的範本都是不過因為怕被解釋為限定數量 所以我都不會寫一
作者: VanDeLord (HelloWorld)   2015-09-04 23:54:00
我也覺得'ㄧ'很怪,對phosita來說,如研發人員,也會有是不是數量的疑問反倒是對岸的用法比我們這更接近中文XD智財局修審查指南可以考慮一下,否則申請對岸專利主張台灣優先權,若將來面對對岸訴訟,怕會有不利影響乾脆分別申請,省得麻煩,要不就乾脆不申請台專了XD
作者: fv (昧於所見)   2015-09-06 00:34:00
直接承認CN不是更好 審查品質比台美好 市場又大 您說對唄還修啥指南 沒那水平兒學人家出指南 羞不羞啊
作者: orsonplus (奧森普拉斯)   2015-09-06 11:37:00
回原PO 最主要的問題在於 你去定義"一光線"綁死了自己去直接定義光源產生的波長,不要把光線想成一個物品你的問題自然就可以解決我是指你最原始想問請求項2的問題。用盡你的全力去突破這個思考瓶頸,你後面就順了啊對了,也稿要同時滿足三個人,1.所內審你稿的人2.申請人 3.智慧局審查的人。有時1是最難搞的有時不是對錯的問題 是習慣的問題 找到平衡點才會順相信很多過來人 都有面對1時不服氣或委屈的血淚史
作者: ithil1 (阿椒)   2015-09-06 12:18:00
被o大戳到心酸處了><
作者: VanDeLord (HelloWorld)   2015-09-06 15:11:00
打錯了,我的意思是審查基準,智財局的努力有目共睹,現在就看侵害鑑定修的如何,以及將來可能的創造性的部分對岸對創造性的部分的確有獨到之處,非顯而易見與預料不到的效果對創造性的判斷有一定程度的釋明復審委馬處長的文章很有啟發對岸石必勝法官對創造性的研究也很完整,他的書可以看,是他博士論文的成果
作者: loop123 (loop123)   2015-09-06 17:49:00
謝謝O大的分享,小的須好好思考您的經驗
作者: patentpong (ya)   2015-09-06 18:25:00
如果不寫一即表示元件之數量不特定,那說明書是否也要揭露一個及多個元件的實施例。之前就有遇到中國的審查員挑這個缺失
作者: loop123 (loop123)   2015-09-06 18:39:00
不好意思,如果不寫"一",也改寫成"波長為多少",那claim2的光線是限定發出的還是穿透的?
作者: orsonplus (奧森普拉斯)   2015-09-06 21:08:00
藍色也是波長範圍 我是要提醒你不要把光想成物品你去定義發光源就好 你去定義"一光線"幹嘛?請求項2的去限制發光源所產生的光線包括藍光就好啦請求項1的問題 不是把一拿掉 是作繭自縛的問題你的回應 是"不寫一"那表示你還沒想到問題的核心再多講兩句,寫專利範圍不是單純用那些字或換詞問題而是主從關係,發光源+A+B是主,光線是從每一個路徑都有各種光線,折射、漫射、散射、反射你第一句話就把從變成主,你後面就會撞到牆再碰上濾鏡的問題 你把可以單純敘述的結果或現象變成去定義光線本身就會發生多重障礙。一點淺見希望有幫助
作者: fermion (fermion)   2015-09-07 06:25:00
我是覺得中文請求項要多用「某」,而不是「一」
作者: brson (下大雨)   2015-09-07 10:27:00
前面已寫"一種燈具,包括" 這是開放式寫法, 寫"一光線"不至於會被限定為"一"吧, 除非實施例也只描述某一特定光.
作者: loop123 (loop123)   2015-09-07 16:34:00
學了一課 謝謝o大但例2都沒人理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5-09-07 16:42:00
看到l大就好像看到剛入行時的自己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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