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優惠期與優先權主張問題

作者: garciapawa (晚安,羊兒)   2015-10-07 15:28:51
請問一個優先權與優惠期主張的問題
若先於2015年6月在美國提出一專利申請案A
後於同年10月於臺灣提出B申請案 並主張A案的國際優先權
但在同年8月專利內容因於刊物發表而有公開的情形
因A案之申請日在刊物發表公開之前
而審查基準日又以優先權基礎案申請日為準
那是否還有主張優惠期之必要?
若未主張是否有可能成為舉發之證據?
作者: whitejoker (懷特救可兒)   2015-10-07 18:08:00
在兩案內容相同的前提下 舉發不會成立優惠期可能是用在兩案內容有差異才比較有用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5-10-07 19:35:00
假設公開資料與子案同 除了母案優先權主張程序有問題 (例如母案專利申請權有疑義/優先權文件未呈送智慧局) 外優惠期無主張的必要但遇有兄弟分家或是其他莫名其妙狀況時 就主張一下自保囉 反正就多寫兩行字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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