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好,
小的有一狀況題,望各位先進不吝賜教
假設公司提出一臨時案如下:
臨時案 │說明書-主結構、子結構A,B,C,D(僅揭露化合物及大略說明,無製備方法)
如果發明人無法及時提出B,C,D子結構的實施例(製備、功效等),只有A的部分資料齊備
因此在期限內提申正式案時,內容會可能變成如下:
正式案 │發明說明-主結構、子結構A,B,C,D
│實施方式-主結構、子結構A、A的詳細製備及功效數據
│請求項-主結構、子結構A
但是臨時案在正式案公開後也會公開,怕B,C,D可能就變成先前技術無法被保護也也喪失
新穎性
如果提出CA案如下:
CA案 │發明說明-主結構、子結構A,B,C,D
│實施方式-主結構、子結構B,C,D、B,C,D的詳細製備及功效數據
│請求項-主結構、子結構B,C,D
CA案的說明書內容差別在於增加BCD的具體製備及數據,
但不論ABCD,結構、欲解決問題、用途功效都有在母案揭露範圍,
如此改寫是否仍屬於母案揭露的技術方案,
而可以主張臨時案的申請日為審查基準日(優先權日)?
或者是,增加部分仍應算是new matter?
請各位大大賜教(問的問題太笨請用力鞭><),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