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臨時案 vs. 正式案 vs. CA(or CIP?)

作者: godlikeking (Silo is my nightmare)   2016-01-08 13:59:40
各位先進好,
小的有一狀況題,望各位先進不吝賜教
假設公司提出一臨時案如下:
臨時案 │說明書-主結構、子結構A,B,C,D(僅揭露化合物及大略說明,無製備方法)
如果發明人無法及時提出B,C,D子結構的實施例(製備、功效等),只有A的部分資料齊備
因此在期限內提申正式案時,內容會可能變成如下:
正式案 │發明說明-主結構、子結構A,B,C,D
│實施方式-主結構、子結構A、A的詳細製備及功效數據
│請求項-主結構、子結構A
但是臨時案在正式案公開後也會公開,怕B,C,D可能就變成先前技術無法被保護也也喪失
新穎性
如果提出CA案如下:
CA案 │發明說明-主結構、子結構A,B,C,D
│實施方式-主結構、子結構B,C,D、B,C,D的詳細製備及功效數據
│請求項-主結構、子結構B,C,D
CA案的說明書內容差別在於增加BCD的具體製備及數據,
但不論ABCD,結構、欲解決問題、用途功效都有在母案揭露範圍,
如此改寫是否仍屬於母案揭露的技術方案,
而可以主張臨時案的申請日為審查基準日(優先權日)?
或者是,增加部分仍應算是new matter?
請各位大大賜教(問的問題太笨請用力鞭><),謝謝!!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6-01-08 14:57:00
為甚不提兩個申請案同時主張臨時案的優先權?
作者: godlikeking (Silo is my nightmare)   2016-01-08 16:17:00
因為BCD的製備和數據無法再期限內完成~所以將BCD用另一正式案申請會來不及~~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6-01-08 17:11:00
你要不要考慮直接撤回臨時案 不要公開
作者: godlikeking (Silo is my nightmare)   2016-01-08 17:52:00
還有一小問題 如果臨時案內容不符合書面敘述要件只是PO出一堆化合物 這樣對後申請案會有新穎性問題嗎敝人也認為撤回是最佳解~不過要說服發明人就是@@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6-01-08 18:25:00
臨時案拿來當優先權基礎 不會有什問題吧另外 化學案 我不是很懂 不過 如果怕new matter 就申請cip
作者: abc12812   2016-01-08 20:02:00
提CIP補製備方法 然後claim還是寫ABCD 這樣claim的優先日可以主張到臨時案 也沒有new matter的問題
作者: godlikeking (Silo is my nightmare)   2016-01-10 00:22:00
感謝d大及a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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