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台灣最後通知所謂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

作者: ides13 (juso)   2016-04-13 11:30:08
※ 引述《narvis (Narvis The Cloud)》之銘言:
: 最後通知之修正限制,專利法第43條第4項定有明文,
: 惟同條項第2款所謂「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
: 具體為何?猶有未明。
: 查,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七章第3.1.2節,
: 雖不乏態樣(2)、(4)、(5)等修正自說明書者,
: 但態樣(1)並未言及說明書,
: 故所謂串列式的增加技術特徵,
: 得否修正自說明書?抑指請求項之合併?
: 次查,專利審查基準同篇章第8節例4情況3,
: 縱為請求項之合併,
: 倘非基於最後通知前修正本而為縮減,亦屬違反限制,
: 是以甚而限於最後通知前修正本請求項之合併?
: 請 惠賜卓見。
以前沒有注意過這個問題,謝謝先進提示。
以下僅是個人意見,錯誤請各位先進指教。
關於「最後通知」的制度,主要是要減少審查委員審查的負擔,其判斷
標準可以簡單地以「最後通知前後修正的請求項,是否符合單一性」來
判斷。
關於問題1:串列式的增加技術特徵
新增加技術特徵X,可以修正自說明書,且符合單一性,沒有增加審查的
額外負擔。審查委員可以直接以新技術特徵X不具進步性的理由,核駁審
定。但是不能以「新技術特徵X」違反最後通知之修正限制,而逕為核駁
審定。
關於問題2:第8節例4情況3
最後通知前,請求項(A+C)
最後通知後,請求項(A+D)
「最後通知前後修正的請求項,不符合單一性」,違反最後通知之修正
限制,得逕為核駁審定。這種核駁審定,無關於(A+D)是否具有進步性
,而是違反最後通知之修正限制。申請人想要取得專利,可以提出分割
案。
作者: narvis (Narvis The Cloud)   2016-04-13 16:10:00
感謝。又想到一問題,詳述式特徵就不算是串列式特徵吧?
作者: ides13 (juso)   2016-04-13 17:56:00
詳述式或附加式,都是串列式的增加技術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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