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Claim這樣修改會產生發明單一性的問題嘛?

作者: RUFT (RUF)   2016-08-03 21:21:14
目前有個中國案
第1項是裝置獨立項
第2~6項是附屬第1項
第7項是方法獨立項
第8~12是附屬第7項
第一次審查意見下來 審委以單一對比文件認為我的Claim 1、2、4不具進步性
一開始我的想法是 把Claim 3、5、6分別加入Claim 1 變成三個新獨立項
但之後想一想 那我這三個獨立項的共同技術特徵是原本的Claim 1
而Claim 1又已被認為不具進步性
這樣的修改方式會不會造成發明單一性的問題?
PS:因為就我的認知 以前不論台灣、日本、中國的審查委員
看各個獨立項的共同技術特徵對比先前技術
好像是比較以新穎性來看
而我Claim 1 有 A + B + C 三個技術特徵 對比文件只有揭露 A + B
C是審委認為以可輕易思及的技術
又請問共同技術特徵的判斷 是以新穎性來看 這樣的觀點是否有誤?
作者: ides13 (juso)   2016-08-03 21:48:00
很有可能會喔。不過可以試著修修看,因為審查員已准了,他大概不會覺得是額外的負擔,而要你們再拆案。通常沒審查的請求項,oa會直接告知。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6-08-03 21:56:00
我覺得不會 因為都審過了
作者: yoyotvyoyo (yoyotv)   2016-08-03 23:04:00
台灣我常常將未核駁項次改寫成獨立項是可以准的但中國沒試過 可以試試看XDD
作者: whitejoker (懷特救可兒)   2016-08-04 08:32:00
理論上是可以再發一次意見,不過有的審委懶得發就會直接準(補充)上面是tw,CN不確定^^准
作者: bonaqabo (Always_missing_you)   2016-08-04 08:40:00
如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 就符合單一性各發明之間需具有一或多個相同或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徵因此要看附屬項3,5,6是什麼樣的關係但考量費用送送看,小嬸要求分案再分案,也給他賺到點數
作者: RUFT (RUF)   2016-08-04 21:44:00
謝謝大家,還是怕再一次OA,要1Wㄟ,所以僅挑某一項加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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