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為專利菜鳥想請問一下關於形式審查的問題
從智財局下列回答
答:依專利法第112條第1款至第6款規定,新型專利形式審查,係針對下列各項進行審查
:
(1) 是否屬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者。
(2) 是否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3)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之揭露方式是否合於規定。
(4) 是否具有單一性。
(5)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是否已揭露必要事項,或其揭露有無明顯不清楚之
情事
(6) 修正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是否明顯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
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如新型專利申請案有違反前述規定情事之一者,於處分前,本局會先通知申請人限期陳述
意見或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或圖式。
讓我有點好奇
意思是說形式審查不做先前技術的檢索
故也不針對產業利用性 新穎性 進步性做審查
問題1:
反正claim的審查只要合乎規定就好
也沒人管到底有何技術特徵
那這樣新型專利豈不是一大堆侵權問題??????
問題2:
既然如此 新型專利除了保護期限短之外
還有甚麼缺點嗎?
如果這麼好過那乾脆就申請新型就好了 @@?
先謝謝前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