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社會契約

作者: mshuang (竹碳烏龍)   2014-04-26 12:16:07
※ 引述《uka123ily (NUNCA MAS)》之銘言:
: ※ 引述《mshuang (竹碳烏龍)》之銘言:
: 首先規範(特別這裡談到法律)不等於社會契約
: 因為社會契約不等於特定的規範
: 社會契約論只是談論規範為何得以有正當性的其中一種方式。
: 如果我們談論社會契約(論),就會發現人是基於避免「叢林法則」而產生規範。
: 但這並非代表任何規範皆符合社會契約(論)。
: 君主或是統治者極有可能基於個人的私利而非目見人民而訂定規範。
: 社會契約的目的與效果範圍不只人民與人民之間,更是人民與政府之間的關係。
你的論點並不正確
你是狹義的把所謂的封建制度和民主制度分開來,並認定只有
在民主制度下才有所謂的政府,那麼才會產生所謂的私利而非
人民所訂定的法律
從古至今不論何種政府,都不可能也不會違反法律,或是規範
只有人才會違反,我前面講了一個很重要的問題
美國總統就是美國政府嗎?更準確來說我是在問什麼是政府?
在討論這些政治上的東西時,你要先理解何謂政府?這個非常
重要
而社會契約是什麼?社會契約就是人民和人民之間的共識,而
非人民和政府之間的關係,別忘了原始人並沒有所謂的政府存

政府本身是什麼?人民之間簽定社會契約時所產生出來的一個
公認的無關第三者
簡單講,就是強制力
: 所以試論到底這三位學者到底處理什麼叫做社會共識?
: 簡單來說,當你說憲政主義與人權衝突,代表你根本沒有進入我的論述中處理我的主張。
: 因此你根本沒有反駁任何東西,你只是想說你自己覺得正確的事情。
我丟掉的東西只是虛無飄渺的憲政原則,而不是憲法本身
憲法的產出過程中並不存在所謂的憲政原則,憲政原則只
是學者後來為了研究憲法根據自己的見解所寫出來的東西
試問,為了公眾利益而犧牲掉所謂的人權,為何不是憲政
主義呢?我說過了有多少人類就有多少種憲政原則,這無
法被定義的,而也沒有必要去遵守
強迫他人遵守自己所認定的原則或是主義就是獨裁
那幾位學者在其本身著作其實已經相當程度解決了多數共識
的內容,政府不可以侵犯人民財產?政府又未甚麼可以要求
人民服役?
: 你不曉得學界一直有廢除由刑法規範公然侮辱的聲浪嘛?
: 因為公然侮辱本來就不是能有效證成個人受言論傷害的一種狀況。
: 個人認為某些權利的界線問題由民法的侵權行為等處理就好。
: 即便有了所謂的傷害,也應該以民事的方式賠償,而非限制言論自由或是其他權利。
但是,最愛控告他人公然侮辱的不就正是這些反對的學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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