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tevegreat08 (鯁在喉)》之銘言:
: 如果,現在是在上課,而且明天要考試了,我會告訴你,
: 請去看李惠宗的「憲法要義」,然後去思考一下何謂憲政原則!
: 其次,無政府主義絕對不是你現在所說的,光是實踐的方法就有好幾種
: 在無政府主義下,所謂第三者就不會是政府,而是「另一個人」,
: 這有點像是「和事老」的角色
: 再次,目前沒有國家是實現無政府主義,因為人民所受約束遠比有政府還多,
: 因為他們所遵守的是另一種社會習慣,而非具體成文的法律,
: 而這樣的做法,目前無法施行,原因是法律保障不足,且容易發生爭端
: 法律是否約束政府而非人民?
: 搞清楚,當前民主所對抗的是:可能「暴政」的政府,
: 若你所言,政府行為必定合法,但一個不符合憲政原則的政府與法律,
: 我們就能稱他是違法違憲的,憲法約束的是誰,我想不用我多說!
: 若你認為法律用來約束人民,那麼憲法所謂那四大限制目的,為的是啥?
: 請參考:法律保留原則、國會審查、比例原則等
憲政原則並不是法律,我們不需要遵守憲政原則,今天一百個人就有一百種
的憲政原則,換言之李惠宗的內容只是他認定的憲政原則,而他所認定的東
西並沒有任何人需要去遵守
我們遵守的是憲法還有大法官會議,而不是虛無飄渺的憲政原則
在無政府主義下,所謂的第三者其實就是政府,真正無關第三者是不存在的
任何你認定的無關第三者必然會出現觀察者效應而造成實質影響,難道一個
政府換一個稱呼就不是政府了嘛?
實際上政府所受到的約束遠超於人民,政府永遠不可能違法,違法的是執行
者或者說官員等,而官員本身必須先是人民其後他才會是官員,也就是他除
了受到一般人民所必須要受到的約束之外她還必須受到公眾的約束
搞清楚在民主制度下,我們不可以因為「可能」而正當化自己違法的行為,
可能暴政,相對的你也可能殺人,難道我們可以用預防性犯罪的概念來殺害
你以避免所謂的可能發生嘛?
當你用可能來作為一個行為正當化的藉口,那麼你的行為就不是社會共識,
而是獨裁下的白色恐怖
: 首先必須先說明幾件事,
: 第一,美國政府由三個部門組成,分別為國會、總統與法院所組成,
: 而在英聯邦國家所謂的政府是單指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司法部門不同
: 第二、法院也好,司法部門也好,他們就是站在第三者立場,但並非政府立場,
: 在實際運作上,法院是獨立立法與行政兩權之外運作的,
: 並依照憲法與法律,透過正當合法的司法程序,以及充分積極證據與論理法則,
: 形成自由心證,作成判決,並寫下判決理由,作為後來判決之依據
: 換言之,他們本來就是「第三者」的角色,而不能直接干涉立法與行政
: 第三、現實生活中的第三人有很多,未必只有法院,
: 律師也能作為調解的地方,甚至土地代書,
: 工商糾紛中工商總會也有扮演仲裁角色,
: 甚至,車禍雙方直接在警察面前作成和解付完錢後作成筆錄離去也有
搖頭,你忽略了基本,所有用書的人都一樣,全部都忽略了基本我講的東西
是基本,你所講的是政府部門的職權,何謂政府?不同國家對於政府的定義
都不同,但這並不代表,必須有這些書本內容所謂的所有部門,組合起來才
稱之為政府
政府是指一個社會共識下所認定的客觀第三者所組成的群體
而你所認為的第三者,其實就是在社會共識下產生的第三者,也就是政府
一個問題,什麼是法院?誰是法官?為什麼我不是法官?為什麼只有特定
某些人經過某些程序之後才能夠被公認為法官?答案就是政府
任何人作為法官的前提是,社會契約下的政府告訴我們這個人是法官
現實中你所講的任何具有調解能力的第三者,都擁有社會契約的認定,簡
單講就是有政府的認定,在警察面前?為什麼不是在路人面前做成和解呢
?為什麼它可以是律師?又如何認定她是律師?
諸如此類其實他背後都代表一個意義,政府,也就是只有在社會契約下才
存再真正無關第三人,也就是有政府的背書這個第三人的作為才算有效
: 再者,刑法與民法的法院地位並不相同,
: 這點你可以去看刑事訴訟法講義與民事訴訟法講義,
: 甚至,你去問問實務界與學界,法院在不同案件所扮演角色不同
誰告訴你刑法與民法的法院地位並不相同?
注意重點是誰告訴你,而不是刑民法的地位是否相不相同
: 第四、能否不要把無政府主義與無政府狀態放在一起?
: 換言之,在民事訴訟上,先有第三人的必要,才有人選的選擇,
: 因此,在三權分立國家中勢必交給司法權,
: 而無政府主義則交給「另外的人」,可能只是隔壁阿姨之類的
中間恕刪
你講那麼多其實只是再告訴我一件事,世界司法制度的演進,而非告
訴我司法不等於政府,反過來我是在告訴你,不論法官在任何時代被
稱之為什麼,或者是法官有多少人,只要她是透過社會共識依照法律
所產生的那麼它就是政府,並不是那麼單純隔壁阿姨可以裁決所以那
就不是政府
為什麼隔壁阿姨可以裁判?為什麼不是十公里外的阿伯?為什麼不是
你的父母來作為裁判?無政府主義下並沒有所謂另外的人,他必然產
生所謂的觀察者效應,而不論你任命任何人來進行裁決,在無政府主
義下我都可以認定她是無效的,只因其判決對我不利,反之即為有效
: 別把無政府主義極端化到無政府狀態,兩種有著根本的差別
誰告訴你有差別的?那個人一定是欺騙你了
: 這段論述有嚴重瑕疵,甚至根本無視於現代民主化潮流,
: 你不斷把無政府主義與無政府狀態兩種混為一談,
: 企圖創造出一種過度強化人權就會讓政府機能無法運作,
: 甚至,把人權與社會化義務通通抹滅的一乾二靜,
在無政府主義下並不存在所謂社會化義務,無政府主義的社會化義務只
是正當化自己的違法行為而已,而任何社會化義務在沒有社會契約下都
是違反人權的
: 遇到歹徒挾持他人,看到你的雨傘放在小7旁邊,我可以直接拿來攻擊歹徒,
: 我告訴你,人權體系下,你的財產權根本無需受到重視,懂嗎?!
在人權體系下,你可以拿來攻擊歹徒沒錯,反之我也可以因為你奪取我的雨傘
不論何用途即殺死你維護我的財產權
: 至於你反駁說土地被徵收成道路的論點,那更是可笑,
: 你為何不說,因為別人車子經過你家造成塵囂與噪音讓你房子快速折舊,
: 只是總有人以為政府要做事就要給予最大的權力,那我只能說對岸游泳很快.....
: 台灣,民主得來不易,國會不是誰的,但也不是誰都能佔領,
: 不然改天那個誰也來試試看,佔國會然後50萬人上凱道,那我拜服!
洛克講的東西就是社會契約,你所認為無政府主義應該存在的東西
都是政府存在下的結果,也就是社會契約存在下的結果,在無政府
主義下是不存在任何憲法的,只要有一部憲法存在那麼它就不是無
政府主義,因為其必然有一個政府來維持憲法的運作和執行
那麼其必然有一定形式的稅收行為,妳從頭到尾認為是無政府主義的好處
事實上都是社會契約的好處,你完全搞錯或是看太多錯誤書籍了
集會遊行絕對不是人權的一部份,因為這必然侵犯他人財產權,財產權
必然屬於人權,集會遊行本身就是違反人權的,如果你希望集會遊行能
夠按照你所想的執行,那麼你所要求的則必然是在一政府下的社會契約
行為絕非無政府主義
誰告訴你集會遊行是基本人權的他只是在正當化侵犯他人人權的行為霸了
恩有組織行為就可以,有組織犯罪不是嘛(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