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shuang (竹碳烏龍)》之銘言:
: 社會契約其實就是社會共識的一種,事實上社會契約就是社會共識
: 我不會用理論去稱呼他,從我門出生開始就沒有一張白紙上簽有你
: 我的名字,而我門卻必須共同遵守這部法律這就是社會共識,也就
: 是社會契約
: 自由主義者反對父母式立法,也就是我立法殺人者死,但是自由主
: 義者並不認同,他們認為他們遵守的法律應該是由他們立法
: 自由主義者的立場是基於人權擴大對於法律的適法性,自由權是人
: 權,自由主義者的認定世自由權大於一切法律,甚至可以以自由權
: 的名義破壞法律和顛覆政府
: 在功利主義下自由主義者的詮釋會更擴大,如果五個人在鐵路上確
: 定一定會被撞死,那麼自由主義者就會選擇犧牲守法的一人,來挽
: 救違法的五人
: 社會契約就是社會共識,也是無政府自由主義者最痛恨想破壞的東西
: 但是如果依但破壞社會契約,那麼就沒有人可以保護你了,你可以破
: 壞政府和遊戲規則,其他人也可以用暴力攻擊你不是嘛
社會契約如果是社會共識,那無政府主義是否也是一種社會共識?
因為,這是大家所肯認的與遵守的,算是一種社會共識吧?
進一步而論,如果無政府主義是一種社會共識,
那麼以一個社會共識去破壞另一個社會共識,不過就相當重定契約,
最後,還是受到這種「社會共識」的約束與保護
其次,世界上沒有真正的自由主義,
因為倘若真是自由主義,那麼社會福利應該廢除,經濟建設應該停止,
政府頂多只有仲裁私人糾紛,或當人民破壞社會秩序才能出面處罰,
而你拿人權作為自由主義的論述,是完全不對盤的!
原因是,現代人權講究的「人的尊嚴」,
並因「必要」之目的以「適當」的手段規範義務
換言之,法律是保護人的尊嚴,以及保護人的基本人權,用以約束政府,
刑法不是用來約束人民不能殺人,而是強調當殺人時,政府才能處罰,
兩者差別在於,前者是將人作為「工具」,
後者,則是確定犯罪,加以隔離,避免再犯,但必須符合一切人道的司法程序
再者,五個人在鐵路上是基於何種原因?
譬如自殺,或者有其政治正當性,或者不小心在那邊,
另外,鐵路的駕駛有其專業性與注意義務,
因此駕駛必須基於其專業訓練而應有的注意義務加以注意,
否則本身自有過失,自然必須為發生這樣的行為負出法律責任
然而,那五人是如何上鐵軌的又是駕駛面臨罪責時所得以免責的
乍看之下,似乎基於人道主義,五個人比一個人大,
但火車駕駛可能載著是一整車的人,如果為了避開而產生更大傷害,
那麼,就不是一個人與五個人的差別了
另外,人的生命是必須優先保護的法益,這是現代民主國家所肯認的,
也因此,救護車可以直闖紅燈,其他車輛必須讓行的原因
最後談到你所說的「無政府自由主義」
無政府自由主義與無政府狀態,是不一樣的,好嗎?
無政府狀態是根本毫無社會秩序可言,更沒有啥推翻社會共識的問題
無政府自由主義則是沒有一個我們所熟悉的官署來管理人民,
而是依照私下調解,或者隨時找第三人出面仲裁,法律是基於公決而非代議制
這兩者根本不同,且無政府自由主義也不是說沒有刑法或訴訟法!
很多人,很愛把強調人權當成希望無政府自由主義的實現,
但,人權保障反而需要一個受約束的大政府,舉凡福利衛生或基礎建設等,
因此,德法與北歐等國政府對人民所能做的約束,遠比台灣為多,
光是財產權的限制,台灣的土地財產權使用限制就超級少,甚至引起民怨,
但是德國憲法卻清楚的將人民財產權是受到法律約束的
另一方面,他們在徵收時,卻又能照顧人權,給予真正適當的補償,
而在集會遊行方面,說到遊行示威、戶外集會、霸佔議會、占公署等,
卻給予最大程度的容許,原因為何?--因為這是每個人的權利
可是也因此,德國政府對國內權限可謂十分的龐大,其行為又多與人民息息相關
至於法國與北歐,集會遊行是家常便飯,罷工罷課時有所聞,
他們,似乎被貼上民主福利國家之稱,
而不是無政府自由主義(或無政府狀態)
要知道民主國家為何同時規範多數決與言論自由?
如果少數服從多數為民主唯一真諦,那麼何需言論自由?
因為透過多數決就能表達自己的意見了!
如果多數尊重少數為民主唯一真諦,那麼也無需多數決了!
因為每個人都意見都要照顧到,根本無法形成共識!
因此才要多數決、言論自由等,甚至由憲法規定某些無法透過多數決剝奪的人權
台灣當局與社會似乎以為,太過強調人權,社會秩序將無法實現,
可是,倘若一個政府政策無法完全按照民主程序走,
不要違法失職,侵犯人民,圖利部分人士,也不要短視近利,忽略生態永續發展等
請問,如果沒有強大的正當性,沒有宣傳,沒有深深烙印心底的傷痛,
那有辦法招攬數十萬人?或數百萬人嗎?
想想紅衫軍,想想學運與五十萬人上凱道等光景,
甚至,如果是非首都的地方居民,有沒有常常看到地方抗爭?
在民主國家,人權本來就應該大於法律,而且毫無妥協空間,
之所以用法律約束人民,是因為保護更大的利益,或捍衛人的尊嚴,
也因此,為了:
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避免緊急危難
維護社會秩序
促進公共利益(這點要謹慎的用)
並透過符合比例原則與人道主義的手段,就可以限制人民
而也只有這樣的法律,才能說是符合民主與憲政的法律,才能有效約束政府
台灣人沒有制衡概念,認為政府權力無限上綱就能促進經濟發展.
選舉不用太多,勞神傷財,浪費民脂民膏,而且製造更多對立,
然而,選舉花費絕遠不及一筆公共建設的支出,難道要省小錢花大錢?
至於製造更多對立,那就是選民智慧了,如何投票,怎麼投票!
因此,更需要更自由的集會遊行,讓人民能聚在一起討論事情並且一同請願
講究人權是為了要求政府必須保護我們,
而非以保護我們為藉口,行專制獨裁之實,
現在,我們的政府與議會,乃至於兩大黨所為,幾乎都是後者!
這就是「父兄式社會」規範下,忽視少數與弱勢聲音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