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社會契約

作者: stevegreat08 (見鬼說鬼話)   2014-04-23 03:24:10
※ 引述《mshuang (竹碳烏龍)》之銘言:
: 首先如果是上課,關於火車的問題,我會這樣回答你
: 在當下只有選擇五個人和一個人兩者之間的可能性,也就是在當時
: 所面對的事解決問題而非所謂的訓練和義務,其次我會在追問你,
: 所以你認為如果火車上並沒有載運任何人,比如貨運火車,那麼就
: 可以犧牲一個人來挽救五個人的生命嗎?
: 回答你前面的內容,無政府主義是一種社會共識沒錯,但他並不存
: 在所謂的保護和約束,而你前面所考慮到火車駕駛的問題和後面所
: 言在無政府主義下以第三者私下調解等等的內容,其實都是在闡述
: 現有的社會契約論內容
: 我可以在緊逼妳,請問所謂第三者是誰又如決定誰是第三者?在前
: 面的內容火車駕駛所必須面臨的罪責,又是由誰來決定的?所謂的
: 義務和他的訓練等規範又是如何產生的?
: 換言之看似你所言的無政府主義是不需要政府存在的,但是你所講
: 的東西和你所期待的目的,我們所以給與的稱呼就叫做政府
: 法律並不是用來規範政府的,法律是用來規範人的,政府並不會違
: 法,人才會違反法律,而以政府違法來論定法律是用來規範政府的
: 目的其實只是為了讓自己違法行為產生正當性而已
如果,現在是在上課,而且明天要考試了,我會告訴你,
請去看李惠宗的「憲法要義」,然後去思考一下何謂憲政原則!
其次,無政府主義絕對不是你現在所說的,光是實踐的方法就有好幾種
在無政府主義下,所謂第三者就不會是政府,而是「另一個人」,
這有點像是「和事老」的角色
再次,目前沒有國家是實現無政府主義,因為人民所受約束遠比有政府還多,
因為他們所遵守的是另一種社會習慣,而非具體成文的法律,
而這樣的做法,目前無法施行,原因是法律保障不足,且容易發生爭端
法律是否約束政府而非人民?
搞清楚,當前民主所對抗的是:可能「暴政」的政府,
若你所言,政府行為必定合法,但一個不符合憲政原則的政府與法律,
我們就能稱他是違法違憲的,憲法約束的是誰,我想不用我多說!
若你認為法律用來約束人民,那麼憲法所謂那四大限制目的,為的是啥?
請參考:法律保留原則、國會審查、比例原則等
: 不!兩者是完全相同的,何謂第三人?所謂第三人在現有社會契約
: 論下所指的就是政府組織,你的說法其實就是不希望政府組織存在
: 卻做著如同政府組織一般的事情,法官調解你我的爭議做出判決,
: 對於你我而言法官就是無關第三人,為何法官屬於無關第三人?為
: 何有所謂的利益迴避的法條出現?
你知道現代法官怎麼來的嗎?或者你知道以下這幾本書嗎?
「論法的精神」
http://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003065
http://zh.wikipedia.org/wiki/%E8%AB%96%E6%B3%95%E7%9A%84%E7%B2%BE%E7%A5%9E
「聯邦論」
http://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079172
http://zh.wikipedia.org/wiki/%E8%81%94%E9%82%A6%E5%85%9A%E4%BA%BA%E6%96%87%E9%9B%86
「民主在美國」
http://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310536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B0%91%E4%B8%BB%E5%9C%A8%E7%BE%8E%E5%9C%8B
首先必須先說明幾件事,
第一,美國政府由三個部門組成,分別為國會、總統與法院所組成,
而在英聯邦國家所謂的政府是單指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司法部門不同
第二、法院也好,司法部門也好,他們就是站在第三者立場,但並非政府立場,
在實際運作上,法院是獨立立法與行政兩權之外運作的,
並依照憲法與法律,透過正當合法的司法程序,以及充分積極證據與論理法則,
形成自由心證,作成判決,並寫下判決理由,作為後來判決之依據
換言之,他們本來就是「第三者」的角色,而不能直接干涉立法與行政
第三、現實生活中的第三人有很多,未必只有法院,
律師也能作為調解的地方,甚至土地代書,
工商糾紛中工商總會也有扮演仲裁角色,
甚至,車禍雙方直接在警察面前作成和解付完錢後作成筆錄離去也有
再者,刑法與民法的法院地位並不相同,
這點你可以去看刑事訴訟法講義與民事訴訟法講義,
甚至,你去問問實務界與學界,法院在不同案件所扮演角色不同
第四、能否不要把無政府主義與無政府狀態放在一起?
或者能否請你多去查一些無政府主義的資料,
無政府主義的派別多到爆炸,你是基於哪一種派別去論述的?
回到我這段的命題,法官怎麼來的?
全世界一開始,司法權與行政權本來就是一人所有,
因此中國有縣衙充當司法部門,而歐洲國家則有貴族與騎士充當司法機關,
再以英國為例,當時征服者威廉到大不列顛群島,由於不知當地風俗,
為了了解當地社會風土民情,以及調和王室法律的不合宜,
會招集當地「社會公允人士」一起列席聽訊,一起討論後形成判決,
當時,這樣的制度並非法律規定而是迫於情勢所需,這就是一種默契,
之後演化,就是現在我們在電視上所熟知的陪審員制
在英美法系,法官若面臨刑事訴訟,必須招集陪審團,但民事則不用,
原因是,刑事訴訟是一種社會規範為了防止濫權與建立普遍秩序,
所以英國早期,被告是人民,原告是政府機關或檢察機關,
對於貴族審判則由貴族之間組成陪審團,平民則由平民組成陪審團,
法官只是主持,解釋法律構成要件,以及最後作成判決與量刑
但民事訴訟則是聽取兩造辯論,由中立客觀的第三人審判,
因此,法官就相當裁判一樣,讓兩造像兩隊球員公平比賽
歐陸國家,則因為法國與德國的傳統,則一直由貴族充當法官,
頂多叫專業人士過來在必要的時候作證,但審判權力則是庭上法官
換言之,在民事訴訟上,先有第三人的必要,才有人選的選擇,
因此,在三權分立國家中勢必交給司法權,
而無政府主義則交給「另外的人」,可能只是隔壁阿姨之類的
: 就是在社會契約下已明定的法條來告訴所有人,什麼叫做無關第三
: 人,在人權基本理論下,是不存在所謂無關第三人的,如果有人告
: 訴你無政府自由主義架構下存再無關第三人,他鐵定是混淆現有社
: 會契約論的內容,擷取其中貌似有利的部份來胡弄你的
別把無政府主義極端化到無政府狀態,兩種有著根本的差別
: 中間我刪除了,有點太長,其實你所要求和你所期望的是極度矛盾
: 你希望的是一個更強力的社會契約和社會規範,但是你所要求的是
: 不需要有第三者來論定和執行這個社會契約和社會規範
: 簡單講你希望嚴刑峻法卻不希望有任何人來擔任法官或是警察來執
: 行這個法律
: 佔領公署、非法集會等並不是每個人的權利,相反的這是違反人權
: 的,基本人權內容財產權,其所指的並不是有價的財產,還包含無
: 價財產和不動產,在無政府自由主義下,其最終結果就是產生獨裁
: 和多數暴力這是絕對必然的結果
: 舉個例子我家的土地為何要變成道路給大眾通行呢?
: 按照功利主義的說法,犧牲我一個人的利益,可以讓多數人獲取利益
: 那麼我必須犧牲,而按照自由主義者的說法一切是公決產生,我家的
: 土地是否變成道路是由大眾所決定的,我應該遵守,但是按照人權的
: 說法我應該把大眾全部殺死來維護我的財產權
: 在接者既然變成道路了,那麼大眾應該如何補償我呢?站在利益最大
: 化的立場每個人都應補償我數百億元,甚至一輩子為奴才足以支付我
: 的損失,自由也是個人財產,我犧牲有形財產來換取無形的財產補償
: 記住一件事,在無政府主義下財產是無法衡量的,現有的衡量方式,
: 是在社會契約下產生的衡量方式
: 既然無法衡量那又何來補償?而站在大眾的立場不需要支付任何補償
: 才是正解也是唯一解
: 因此在無政府主義下沒有一個政府的存在,那麼又何來所謂的公署的
: 說法?什麼是公有地?在社會契約下所產生的政府代表所有人所擁有
: 的土地,這塊土地或是機構不是你一個人或是抗議者所有而是屬於全
: 體所有的,那麼任何行為包含佔領公署都必須經由所有人同意才可以
: 佔有,甚至包含剛出生的嬰兒
: 請注意我是講所有人而非公民,公民並不能代表全體,公民僅是全體
: 的一部份而已
: 而基於人權的立場,任何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都應該被殺死,不論是
: 任何形式甚至包含路過,白話說如同這次的事件,佔領立法院其實是
: 違反人權的
: 反過來如果是無政府自由主義,既然沒有一個可以代表大眾的政府機
: 關存在,那麼就不存在所謂公眾所有財產的說法,任何無主的土地,
: 認何沒有自然人的土地都可以被私有化,換言之這次事件對於無政府
: 自由主義者而言是一場侵犯他人私有財產的事件
: 父兄立法是自由主義者所反感,但這也是我們這個社會運作的基石,
: 與此相對的是民主程序的立法過程,任何反對過去法律者,都可以透
: 過這個模式來完成現有的法律改變
: 別忘了自由主義者所反感的東西就是她們在做的東西,當你完成立法
: 不論透過何種形式,實際上他都是完成父兄立法的事實
這段論述有嚴重瑕疵,甚至根本無視於現代民主化潮流,
你不斷把無政府主義與無政府狀態兩種混為一談,
企圖創造出一種過度強化人權就會讓政府機能無法運作,
甚至,把人權與社會化義務通通抹滅的一乾二靜,
在你眼中,似乎只有「父兄立法」與「無政府自由主義(事實上是無政府狀態)」,
而沒有在乎人權到底在現在憲政扮演的位置,以及政府所必須負擔的義務!
我甚至可以說,你絕對沒有去讀過憲法專業的書籍,甚至政治學的書,
或者,你已經有先入為主觀念,去塑造出一個「毫無秩序的無政府狀態」,
用「無政府主義」的外衣加以包裝,甚至把威權思想作為衡量自由主義的秤,
以致於,你依然無視我論述中一個很重要的核心思想,
以及當代憲法學家與人權學家,一直想要塑造的憲政秩序:人性尊嚴
人權體系中,一個最基本的要求是,絕對不違反人性尊嚴
其次是,人身自由與思想自由,
財產權只是用來確保自身自由的手段,而非目的,
換言之,根據洛克(印象中,政府論作者)所言,
財產權是為了解放奴隸階級而特別強調的,
因為奴隸只是物品,只是貴族與平民的財產,本身沒有任何權利與地位,
故,洛克把財產權包含了人身自由與所有物的支配權,
但隨民主發展與著人性尊嚴概念的興起,財產權反而是限縮的
否則,為何在計畫區你蓋房子要依照某一方式去蓋?
為何你開餐廳要做好防災措施?難道就你所為那不堪一擊的父兄立法嗎?
財產權有其社會義務,原因在於財產越多其經濟能力越高,
為了讓全體社會得以永續生存,必須負擔更多義務,來實現他人人性尊嚴,
再者,當人性尊嚴、生命權、人身自由與意見自由面臨傷害時,
財產權完全無法與之對抗,因為人比物重要,這就是人權概念!
換言之,倘若小孩受困你車中,任何人看到都可以擊破車窗無須負責,
再者,發生火災時,你的家必要時也要無條件的讓消防員通過,
遇到歹徒挾持他人,看到你的雨傘放在小7旁邊,我可以直接拿來攻擊歹徒,
我告訴你,人權體系下,你的財產權根本無需受到重視,懂嗎?!
至於你反駁說土地被徵收成道路的論點,那更是可笑,
你為何不說,因為別人車子經過你家造成塵囂與噪音讓你房子快速折舊,
所有經過你家附近馬路的車與行人都要付費?
再者,集會遊行本來就是人權何來違法?別跟我說可笑的集會遊行法!
法律限制不能無限上綱,否則憲法根本等同廢物,
或許你會說,集會遊行也不能無限上綱,但問題是沒有充分正當性,
你能隨便號召五十萬人上街頭嗎?哪怕500人你都難!
這點,我相信,你改天跟別人說:「我們一起去立法院,因為法律無法保護我」
你看看你這些論述到底能徵招多少人?
我完全不知,你的法學教育,或政治學教育,只跟你說:
「父兄立法」、「自由主義」、「社會契約」、「財產權至上」等片面之詞嗎?
還胡亂把「無政府主義」與「無政府狀態」混唯一談!
請問,你聽過「無政府烏托邦主義」、「無政府共產主義」等無政府主義嗎?
還是你腦中,把政變或內戰導致無政府狀態通通作為無政府主義?
在這裡,由於版面關係只能告訴你:
1. 民主國家中所謂「人權」與「社會化義務」是相輔相成的,任何都不能偏廢
2. 請去看德國憲法中關於人權的部分,以及任何市面上的憲法書籍
3. 財產權是所有負擔社會化義務中最多的
4. 非每派無政府主義都注重私有財產權,至少烏托邦與無政府共產主義就不是
5. 集會遊行是基本人權,法律限制所需要的審查需要嚴格且最小幅度
6. 集會遊行就是迫使執政者對抗爭訴求作出回應,怎反過來限制人民?
7. 佔國會基於政治訴求與人權保障本就有爭議,就算是法律問題,也是憲政層級
8. 民主國家的立法不該只是上對下,而是雙向,且政府受限於憲法與人權
最後,我希望集會遊行法改報備為主,許可為例外,
許可以地點與時間之特性加以限制,譬如軍營、上課時間的學校、急診室等,
警察只能維持秩序與逮捕傷害道路人的人,或阻止對立訴求雙方發生衝突,
民主國家兼顧人權與社會福利並不難,
只是總有人以為政府要做事就要給予最大的權力,那我只能說對岸游泳很快.....
台灣,民主得來不易,國會不是誰的,但也不是誰都能佔領,
不然改天那個誰也來試試看,佔國會然後50萬人上凱道,那我拜服!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4-04-23 09:53:00
共產主義跟財產權那邊有點太簡略,雖然意思是差不多Y
作者: stevegreat08 (見鬼說鬼話)   2014-04-23 12:29:00
重點點出就好,他已經陷入一種比那些崇拜威權的人還可怕的思維,因為他以為他人權的保障來自社會契約的保障不能說他全錯,但這樣更可怕,因為表示他的自由隨時可以隨時再由社會契約拿走,而且他所謂的社會契約竟然比巨靈論還恐怖且萬能 然後還在腦中把無政府狀態變成相同的東西,且過於二分法導致論述十分偏頗且不符現代的思維 進而否定了數百年來人權發展與務實的保障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4-04-24 20:10:00
這一篇寫的好好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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