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社會契約

作者: mshuang (竹碳烏龍)   2014-04-22 21:56:39
※ 引述《stevegreat08 (鯁在喉)》之銘言:
: ※ 引述《mshuang (竹碳烏龍)》之銘言:
: 社會契約如果是社會共識,那無政府主義是否也是一種社會共識?
: 因為,這是大家所肯認的與遵守的,算是一種社會共識吧?
: 進一步而論,如果無政府主義是一種社會共識,
: 那麼以一個社會共識去破壞另一個社會共識,不過就相當重定契約,
: 最後,還是受到這種「社會共識」的約束與保護
: 其次,世界上沒有真正的自由主義,
: 因為倘若真是自由主義,那麼社會福利應該廢除,經濟建設應該停止,
: 政府頂多只有仲裁私人糾紛,或當人民破壞社會秩序才能出面處罰,
: 而你拿人權作為自由主義的論述,是完全不對盤的!
: 原因是,現代人權講究的「人的尊嚴」,
: 並因「必要」之目的以「適當」的手段規範義務
: 換言之,法律是保護人的尊嚴,以及保護人的基本人權,用以約束政府,
: 刑法不是用來約束人民不能殺人,而是強調當殺人時,政府才能處罰,
: 兩者差別在於,前者是將人作為「工具」,
: 後者,則是確定犯罪,加以隔離,避免再犯,但必須符合一切人道的司法程序
: 再者,五個人在鐵路上是基於何種原因?
: 譬如自殺,或者有其政治正當性,或者不小心在那邊,
: 另外,鐵路的駕駛有其專業性與注意義務,
: 因此駕駛必須基於其專業訓練而應有的注意義務加以注意,
: 否則本身自有過失,自然必須為發生這樣的行為負出法律責任
: 然而,那五人是如何上鐵軌的又是駕駛面臨罪責時所得以免責的
: 乍看之下,似乎基於人道主義,五個人比一個人大,
: 但火車駕駛可能載著是一整車的人,如果為了避開而產生更大傷害,
: 那麼,就不是一個人與五個人的差別了
: 另外,人的生命是必須優先保護的法益,這是現代民主國家所肯認的,
: 也因此,救護車可以直闖紅燈,其他車輛必須讓行的原因
首先如果是上課,關於火車的問題,我會這樣回答你
在當下只有選擇五個人和一個人兩者之間的可能性,也就是在當時
所面對的事解決問題而非所謂的訓練和義務,其次我會在追問你,
所以你認為如果火車上並沒有載運任何人,比如貨運火車,那麼就
可以犧牲一個人來挽救五個人的生命嗎?
回答你前面的內容,無政府主義是一種社會共識沒錯,但他並不存
在所謂的保護和約束,而你前面所考慮到火車駕駛的問題和後面所
言在無政府主義下以第三者私下調解等等的內容,其實都是在闡述
現有的社會契約論內容
我可以在緊逼妳,請問所謂第三者是誰又如決定誰是第三者?在前
面的內容火車駕駛所必須面臨的罪責,又是由誰來決定的?所謂的
義務和他的訓練等規範又是如何產生的?
換言之看似你所言的無政府主義是不需要政府存在的,但是你所講
的東西和你所期待的目的,我們所以給與的稱呼就叫做政府
法律並不是用來規範政府的,法律是用來規範人的,政府並不會違
法,人才會違反法律,而以政府違法來論定法律是用來規範政府的
目的其實只是為了讓自己違法行為產生正當性而已
: 最後談到你所說的「無政府自由主義」
: 無政府自由主義與L政府狀態,是不一樣的,好嗎?
: 無政府狀態是根本毫無社會秩序可言,更沒有啥推翻社會共識的問題
: 無政府自由主義則是沒有一個我們所熟悉的官署來管理人民,
: 而是依照私下調解,或者隨時找第三人出面仲裁,法律是基於公決而非代議制
: 這兩者根本不同,且無政府自由主義也不是說沒有刑法或訴訟法!
不!兩者是完全相同的,何謂第三人?所謂第三人在現有社會契約
論下所指的就是政府組織,你的說法其實就是不希望政府組織存在
卻做著如同政府組織一般的事情,法官調解你我的爭議做出判決,
對於你我而言法官就是無關第三人,為何法官屬於無關第三人?為
何有所謂的利益迴避的法條出現?
就是在社會契約下已明定的法條來告訴所有人,什麼叫做無關第三
人,在人權基本理論下,是不存在所謂無關第三人的,如果有人告
訴你無政府自由主義架構下存再無關第三人,他鐵定是混淆現有社
會契約論的內容,擷取其中貌似有利的部份來胡弄你的
: 很多人,很愛把強調人權當成希望無政府自由主義的實現,
: 但,人權保障反而需要一個受約束的大政府,舉凡福利衛生或基礎建設等,
: 因此,德法與北歐等國政府對人民所能做的約束,遠比台灣為多,
: 光是財產權的限制,台灣的土地財產權使用限制就超級少,甚至引起民怨,
: 但是德國憲法卻清楚的將人民財產權是受到法律約束的
: 另一方面,他們在徵收時,卻又能照顧人權,給予真正適當的補償,
: 而非以保護我們為藉口,行專制獨裁之實,
: 現在,我們的政府與議會,乃至於兩大黨所為,幾乎都是後者!
: 這就是「父兄式社會」規範下,忽視少數與弱勢聲音的結果!
中間我刪除了,有點太長,其實你所要求和你所期望的是極度矛盾
你希望的是一個更強力的社會契約和社會規範,但是你所要求的是
不需要有第三者來論定和執行這個社會契約和社會規範
簡單講你希望嚴刑峻法卻不希望有任何人來擔任法官或是警察來執
行這個法律
佔領公署、非法集會等並不是每個人的權利,相反的這是違反人權
的,基本人權內容財產權,其所指的並不是有價的財產,還包含無
價財產和不動產,在無政府自由主義下,其最終結果就是產生獨裁
和多數暴力這是絕對必然的結果
舉個例子我家的土地為何要變成道路給大眾通行呢?
按照功利主義的說法,犧牲我一個人的利益,可以讓多數人獲取利益
那麼我必須犧牲,而按照自由主義者的說法一切是公決產生,我家的
土地是否變成道路是由大眾所決定的,我應該遵守,但是按照人權的
說法我應該把大眾全部殺死來維護我的財產權
在接者既然變成道路了,那麼大眾應該如何補償我呢?站在利益最大
化的立場每個人都應補償我數百億元,甚至一輩子為奴才足以支付我
的損失,自由也是個人財產,我犧牲有形財產來換取無形的財產補償
記住一件事,在無政府主義下財產是無法衡量的,現有的衡量方式,
是在社會契約下產生的衡量方式
既然無法衡量那又何來補償?而站在大眾的立場不需要支付任何補償
才是正解也是唯一解
因此在無政府主義下沒有一個政府的存在,那麼又何來所謂的公署的
說法?什麼是公有地?在社會契約下所產生的政府代表所有人所擁有
的土地,這塊土地或是機構不是你一個人或是抗議者所有而是屬於全
體所有的,那麼任何行為包含佔領公署都必須經由所有人同意才可以
佔有,甚至包含剛出生的嬰兒
請注意我是講所有人而非公民,公民並不能代表全體,公民僅是全體
的一部份而已
而基於人權的立場,任何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都應該被殺死,不論是
任何形式甚至包含路過,白話說如同這次的事件,佔領立法院其實是
違反人權的
反過來如果是無政府自由主義,既然沒有一個可以代表大眾的政府機
關存在,那麼就不存在所謂公眾所有財產的說法,任何無主的土地,
認何沒有自然人的土地都可以被私有化,換言之這次事件對於無政府
自由主義者而言是一場侵犯他人私有財產的事件
父兄立法是自由主義者所反感,但這也是我們這個社會運作的基石,
與此相對的是民主程序的立法過程,任何反對過去法律者,都可以透
過這個模式來完成現有的法律改變
別忘了自由主義者所反感的東西就是她們在做的東西,當你完成立法
不論透過何種形式,實際上他都是完成父兄立法的事實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4-04-22 22:49:00
無政府主義不是一種共識,頂多是一種意識型態==而且不是大家都要用功利主義來反對或證立你的說法。你說的頂多是政府的構成與授權,但不是社會契約論==
作者: stevegreat08 (見鬼說鬼話)   2014-04-25 01:14:00
噗, 別說社會契約了,你知道民法的契約構成要件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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