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對Violaion判決不服 (arl版主拒絕溝通)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4-07-20 03:11:50
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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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訴人ID:appoo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a)作出判決者:longbow2
(b)文章編號:#1JohOxIF (Violation)
3.欲申訴之判決︰
http://www.ptt.cc/bbs/Violation/M.1405793851.A.48F.html
本案檢舉人已於信件中明示不願繼續溝通,然被檢舉人仍持續發送信件,
依前述判決先例,應已構成信件違規,故處以罰單一張。
另依本板早期判決先例( #14xM0aHS 案判決):若當事人以明示拒絕和他人通
信、對話、對談,(以水球或信件告知不欲與其對話或以加入壞人名單作
為判斷基礎),之後若行為人再繼續以信件或水球、對談即可該當之該款之
騷擾行為。
4.不服理由︰
該名使用者arl為mobilesales版主,他違規刪除我推文
我於第一封信要求arl保全證據,將被刪除的推文轉寄給我作申訴證據
我才使得去小組申訴,作為版主的arl
第一封信不但沒有回應我,還直接拒絕溝通
我被檢舉的是"第二封信",內容也只是提醒他再怎麼想要整我
也應該符合版主的身分,要維護版友的權利
將被刪除的推文轉寄於我作為申訴
這項條例的產生
其法理係保護使用者不受惡意信件騷擾 (#14xM0aHS 判決所述)
而不是保護板主可以拒絕溝通,忽視版友申訴權利的權力吧?
longbow2 忽略本案脈絡
1.檢舉人arl為版主且信件內容為版務,並非"騷擾"
2.檢舉人arl版主,總共也只收了我"兩封信",這更不是騷擾
以#14xM0aHS做判決先例有失公當
#14xM0aHS的案例中
1.檢舉人並非版主,且信件也並非版務 (感情糾紛)
2.檢舉人收到超過一定數量的信件 (我認為"兩封"不是一定數量)
longbow2將此例(非版主、感情糾紛、一定數量信件)
直接硬套上本人案例(版主、版務請求、總共兩封信件)
判決本人違規
除了有違比例原則以外,也無正當性、合理性可言
更違反了此例所彰顯的法理精神
本人不服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作者 lawcloud (當個真正的鄉民) 看板 Violation
標題 Re: [檢舉] tolln9 信件騷擾
時間 Thu Aug 24 16:22:00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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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
檢舉人cuteching檢舉tolln9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之以超過一定數量之信件,妨礙他人正常使用。
檢舉人之檢舉有理由 故本院判決被檢舉人tolln9罰單一張之處分。
簡附理由:
被檢舉人tolln9於檢舉人加入壞人後,(即明示拒絕與其通信之意思
表示),仍以轉信信件之方式發出信件騷擾檢舉人,依據前敘第六條
第二項、第一款之超過一定數量信件騷擾之行為,其法理係保護使用者不
受惡意信件騷擾,若當事人以明示拒絕和他人通信、對話、對談,
(以水球或信件告知不欲與其對話或以加入壞人名單作為判斷基礎),
之後若行為人再繼續以信件或水球、對談即可該當之該款之騷擾行為。
備註:
設定壞人無法擋除轉寄信件之bug,將通報系統部門處理,若於此
期間被檢舉人繼續以該方式騷擾檢舉人,將加重予以停權處分處理。
一般法務 lawcloud 200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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