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ssnlee未經本人同意使用本人推文做簽名檔

作者: 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   2014-10-01 16:00:46
※ 引述《ssnlee (崔高雷)》之銘言:
: ※ 引述《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之銘言:
: : 其他的不回應你,
: : 倒是建議你,
: : 在引用或學習法律的時候,
: : 要稍微留意一下他的體系與篇章,
: : 也要注意文字意義以及前後文的關係。
: : 你引的著作權法第 90-6 ~ 90-8,
: : 是放在著作權法第六章之一,
: : 該篇章的名稱是"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
: : 規定的是網路服務提供者如何可以免責,
: : 跟你一點關係都沒有。
: : 引用人、重製人的免責有別的規定。
: : 你引的智財局那個解釋,
: : 說要公告的,
: : 是指各 ISP ,
: : 要公告"如何收取權利人的通知"、"聯繫窗口為何"這些相關資訊。
: : 更不是你先前講的甚麼原作者要登報甚麼的~
: 本人也建議你,就算不登報(這只是個例子他要在政黑發文明講也是個方法)
: ,但敢問這個『公告』在那?這並不是學習法律或說跟我一點關系都沒有,
: 如果真的一點關系都沒,你管個鵰呀?對吧?
這位使用者,
我用中文再寫一次。
你引的那個法律,
並沒有要求著作權人要公告,
他要求的是 ISP 要公告。
公告的內容,
也不是哪篇文章有沒有得到授權,
而是如果 ISP 要免責的話,
就公告聯繫窗口,
公告如何收取著作權利人的通知。
你把法律的篇章看一下,
把智財局的解釋前文後語看一下,
再來引法條。
就會懂了。
至於你的案件,
你不是 ISP,
原作者就是原作者,
你的問題是,
原作者寫了文字,
本來授權給你,
後來跟你說收回授權,
你還繼續使用。
他是原作者,
他不需要公告,
他只要跟你說就好了,
法律沒有規定他得公告。
事實上這跟別人無關,
也沒有公告的必要,
你看一下你違規的簽名檔,
在跟你的對話中,
原作者先前寫的是"歡迎你用成簽名黨",
並沒有授權給所有人啊~
那我為什麼要管,
因為站規-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寫到第六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這件事是違規的
未經作者同意或授權,使用他人設計之圖案、文字作為簽名檔、名片檔
或其他形式之利用者。 ~~~~
所以你違規了,
所以我得管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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