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主文:
廢棄原判決。
簽名檔及名片檔之內容部分帶有廣告性質,處罰單一張,簽名檔及名片檔
之個人BLOG部分不得繼續使用,續行使用則連續開罰。
判決理由:
一、本案就證據資料中所檢附之簽名檔連結,包含FB粉絲團、G+、個人BLOG等,經
法務部查證後,認定個人BLOG違反廣告性質部分,而FB粉絲團及G+並無證據證
明具有廣告營利部分。
二、就個人BLOG部分之調查,透過所檢附之BLOG廣告效益收入規則,足以證明透過
置放於PTT簽名檔增加點閱人數,點閱之人數與獲利有直接關係,為特定商品
、服務或公司宣傳,符合檢舉版廣告之相關規定,因此系爭簽名檔就BLOG部分
不得繼續使用,判處罰單一張。
三、FB粉絲團、G+部分、LINE群,商業營利內容難以認定,使用者相互分享商品資
訊(例如特定商品使用心得)、使用者二手商品互易等,亦為言論自由之一環,
到底什麼叫做資訊分享,什麼叫做打廣告,因為難以區分,本站亦予保護。除
有更為直接之廣告證據,否則本站亦無權限調查FB或是GOOGLE、LINE等網站。
四、綜上所述,系爭簽名檔及名片檔就個人BLOG之部分不得繼續使用,違者得連續
開罰,本案終結。
PTT 法務部
※ 引述《supermars (還我清白感覺真好)》之銘言:
: 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 ==============================================================================
: 1.申訴人ID:supermars
: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 (a)作出判決者:PttLegist
: (b)文章編號:#1MBb77t4 (violation)
: 3.欲申訴之判決︰
: 1. 使用者supermars長期利用簽名檔、名片檔,或內文中放置自己的部落格連結,並疑似
: 有廣告行為。前後經本板及其他法務判決三張罰單,後遭站長撤銷。
: (原因:#1L-Ykm0M (PttLaw)),故本案就其現有於Ptt站內之證據判定,先行述明。
: 2. 檢舉人提供之證據顯示,簽名檔有七個不同網頁之連結,與本站常見之「個人網站」
: 、「個人部落格」等顯有差距。
: 3. 檢舉人提供之line官方網頁說明:「LINE@ 生活圈」帳號為「行銷工具」,與一般看
: 板文章常見之「群組」有所差異,顯有行銷自身(不問是否商家),之廣告行為,本板
: 認為和於使用者違規及申訴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二目第五項,與先前brainfighter站
: 長
: 公告#1DjOOyR6 (SYSOP) 相符,予以罰單一張。
: 4.不服理由︰
: 1.#1L-Ykm0M (PttLaw) 這篇文章申訴許久,最後也因證據不足而駁回罰單。
: 當時的簽名檔(名片檔)與現在被申訴的簽名檔(名片檔)一模一樣。
: 因此本人supermars依舊不符其第一項指控。
: 要指控請拿出證據,像是提出我的簽名檔有"指使等惡意意圖"讓鄉民點網址!
: 或該網址有任何紅利或邀請碼的直接圖利網址,不然自己辛苦建立的有內容
: 的部落格名譽,毀於這樣不斷的惡搞與草率判決,有損PTT的自由精神。
: 欲指控一件事情,請指出哪一篇文章在有簽名檔時,其內文都是都空洞無內容
: 且違反版規?因為這樣子的文章附上簽名檔,或是放在文章裡面的網址,才是
: 專門廣告的廣告商有的行為,我不信現在站上管理的年輕人無法分辨、看到黑影
: 就開槍,這種"習慣"身為掌握生殺大的版務來說,絕不恰當。
: 2.檢舉第二點提到『七個不同網頁之連結』所以跟個人網站有差距??這一點由我來一一
: 舉證,目前簽名檔中只有:(簽名檔完整網址放在第五點)
: A.Google的blogger是我寫遊戲或3C教學相關文章的私人部落格
: 其主要的目的沒有其他,就是分享遊戲心得、以及3C相關的教學、還有影片心得等
: 個人無商業化的文章。
: PTT是自由發文與分享的地方,只要符合版規站規都可,這是我這帳號十多年以來
: 所遵守的發文規則,並樂於分享自己的文章給大家。喜歡的人自然會透過我的簽名檔
: 關注我的部落格。
: B.youtube,我的遊戲錄影放置處,youtube可以無容量限制、無檔案大小限制上傳,
: 是全球最大的影片上傳網站,也是GOOGLE的服務,不是只有我在使用。
: (我的部落格以遊戲心得介紹、3C教學與開箱、外加一些哩摳摳的文章,同時影片
: 上傳的youtube用的是我個人帳號,內容除了遊戲之外也會有其他分類的影片,上
: 面的影片絕大部分都是用在部落格文章內的影片展示遊戲狀況,剩下的可能有體育
: 影片、3C教學等個人手機錄影等等私人影片)
: 這是個自由的社會、公開的知名平台、至少有8-9成的鄉民都知道的"youtube",
: 難道法務不知道嗎???
: C.Facebook的粉絲團、Google+社群都是將我些好的文章分享上去,或是有時候閒聊
: 瞎扯淡、或是在生活中看到有趣的新聞、生活資訊等發言分享的平台,同時,兩邊
: 文章的部分都是一樣的發文內容,唯FB擁有時間排程的功能而文章數較多
: 也就是我的部落格文章寫好之後分享到FB跟G+給『自願加入』的讀者閱讀。
: FB跟G+都有各自的習慣用戶,有人愛FB不愛G+,有人則相反,開立兩邊並無
: 任何惡意行為。
: 法務是哪裡有看到簽名檔上有用錯誤、引誘的文字騙鄉民點選??
: 一個人如果對標題沒興趣,難道會去點選???
: 我的簽名檔、名片檔上面寫的就非常明確,中文白紙黑字寫著遊戲、3C教學等等
: 的字眼,難不成今天想要找其他訊息的人,看到這個會來點???
: 更何況,在簽名檔放置有google ad等附加廣告的部落格,在PTT站規中是沒問題的
: ,但如果內部的資訊跟介紹有落差、甚至明顯文章都是叫你購買東西、直銷洗腦等
: ,這種才不會被允許,進而懲處。(violation版在我的上一篇就是個很明顯的判例)
: 因此這一條完全不服法務因為"自己的想法"強加罪於我的身上而判刑,這動作叫做
: 栽贓,不叫依法處理!!
: D.LINE@是LINE的延伸通訊服務,其主要功用就是給申請者發訊息給"自行加入"的人。
: 本人申請的唯一目的只是用來發送文章,同時提醒有LINE代幣之類的即時訊息,
: 而LINE@的申請帳號資格完全不需要公司行號證明、也就是蕤變一個有LINE的人
: 都可以申請來用,並非版務所自己想的要行銷、要商業化、要賣東西才能使用,
: 不!!他也可以單純變成一個飲雙方身分的溝通工具而已。
: 法務在開罰單時的判決文中,用這一點來當作判決的"理由",請問是否有和資料
: 佐證?
: 還是法務"覺得"他自己只想到LINE@唯一的功用就是如此?
: 錯!!一個工具不是只有一種用法!!法務這樣看到黑影就開槍的觀念根本就是在
: 強加罪名打壓!還是版務覺得簽名檔上要放上我的真實LINE ID給別人騷擾嗎??
: 不希望的話,LINE@絕對是個很好、且保障十足的通訊工具。
: APP是死的,使用的人面是活的,不是看到LINE@官方說啥就是啥,要有自己找證據
: 的能力,本人就只是藉由LINE@的訊息通知功能,告知訂閱者有新文章而已,同時當
: 訂閱者有事情想回報、討論、或是閒聊,都可以在不知道雙方ID之下"快速"溝通
: ,保障訂閱者與本人supermars的個資。
: 法務是從哪裡有看到用LINE傳訊過的任何訊息?? 沒有!! 沒有還加上這個罪名
: 給我???這是哪門子的法務???這就像看到廚師手上拿著刀,你會直接控告他殺人
: 嗎?不會,法官講求的是證據,更何況...站方並無限制個人部落格加掛"廣告看板"。
: 同時,有用FB的人就知道,就算你訂閱FB粉絲團,其文章會被其他訂閱的粉絲團
: 或好友訊息給蓋過去,這樣子完全無法第一手得到新文章資訊,相較之下LINE@
: 的通知更為清楚、快速,這就是我想試試看LINE@的幾個原因,別無二心,但使用
: 的經驗來說,LINE@真的限制頗多,唯一好用的就只是讓讀者有匿名的溝通管道而
: 已。
: 而且判決者提出的七個不同的網頁理論,代表其本身沒有寫部落格的經驗,專業度
: 不足!!
: 因為在同一個BLOGGER下,每一篇文章都會有自己獨立的網址,1篇文章即有1個網址,
: 1000篇就有1000個網址!這有甚麼大驚小怪的?現在免費的部落格那麼多,PIXNET
: 、XUITE、BLOGGER、YAM、新浪、WORDPRESS等其他太多太多我沒去記名字的
: 網站,這有甚麼好大驚小怪??難不成PTT使用者要發表心得文【只能】在PTT上
: 寫嗎?
: 法務知不知道PTT上的文字與上色,跟這些部落格的上色排版系統還是差很多的?
: 光是最簡單的把單一文字放大縮小、文字上色、文字上底色、放上會動的表情圖
: 就只需一根手指頭用滑鼠點一點就行了,PTT的架構能嗎? 這一點回報給法務知悉
: 一下....
: 而且,我的文章發表頻率與發表位置都非常守規矩(版規站規),文章內容也是言之
: 有物!!
: 何況,哪個國家的法律、或是PTT站規有規定一個習慣寫文章的人只能擁有一個
: 部落格才算正常?擁有第二個部落格就是異常?因此本人對這一個判決也完全不服!
: 對了,判決者不知道是否懂得資料的備份?
: 當初將同樣的文章放在A跟B的部落格上就是避免其中一個網站當機而資料遺失,
: (尤其是PIXNET近期到晚上會非常LAG,這是伺服器異常的前兆)
: 法務懂不懂一個的心血消失的那種心情??所以一個人擁有多個部落格並不需要大驚
: 小怪,何況,我目前也只有PIXNET、BLOGGER而已,如果你有去BLOG版多逛逛文章,
: 或是多了解部落格是甚麼東西,期自己架站或用BLOGGER或用PIXNET這種三種不同
: 類型的寫文章平台差異在哪裡,我想你就不會如此的草率。
: PIXNET,免費、不用自己花錢架伺服器,有固定的功能可用,要改功能或版面得需
: 有一定的CSS功夫。
: BLOGGER,免費、不用花錢洽,基本功能非常陽春,要功能需自己去找網路教學建設
: ,所幸,因為blogger使用人不少,網路上清楚的教學也很多,免費工具
: 也多,所以用這個blogger建立起來的網站會非常的有成就感。
: WORDPRESS,有免費與付費,前者功能限制過多,因此選WP的人通常都是自行去找
: 國內外的伺服器租借租用,並架設WP的部落格,而部落格能擴展的功能更多
: ,但也需要較多的網頁技巧。
: 以上是回報給所有版務跟檢舉者看,除非你們抱持著迫害、看笑話的心態,那我也不
: 想再多跟你解說甚麼了!
: 而名片檔中的PIXNET是我的另一個部落格,也是從寫文章以來最久的一個部落格,
: 主要是因為版型與功能都沒有Blogger來的多,加上PIXNET近期的伺服器很不穩定,
: 因此近期才自行把玩Blogger的版型設計之後,將blogger作為自己文章的備份網站。
: 同時,文章也都是同步於PIXNET與BLOGGER之間,也就是說!!兩個網站的文章是一模
: 一樣...其簽名檔中只有放BLOGGER的網址,並無PIXNET!
: 而名片檔中的PIXNET擺放也僅僅是擺放而已,在第一次檢舉後就沒有在個人ID
: 指引他人參考本人簽名檔之類的語言,這樣除非有心要惡意栽贓檢舉的人,
: 誰會知道 Q 我的簽名檔而找到PIXNET ?
: 3.申訴文中也提到了部落格中附加的廣告疑慮,這一點我有問過小天使有關
: 『PTT站方是否有限制使用者在簽名檔中的部落格文章內的GOOGLE AD等廣告』
: 小天使告知的答案是『站方沒有、全看每個版上的版規而定』
: 【以轉錄與小天使的對話問答】 #1MCHvB7t (PttLaw)
: https://www.ptt.cc/bbs/PttLaw/M.1446059595.A.1F7.html
: 因此在前一次被申訴案件中,同樣的,該名申訴者也有提到部落格中的廣告,
: 最後也被站方駁回,理由為『無法確定是否有因點擊獲利、或是明顯誘導之文字,
: 並無證據證明與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中之廣告成立要件,即謂散佈及獲利』
: 這一點我在當初申訴時 #1LtPfTvj (pttlaw) 的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
: 之證據︰ 項目中,也清楚明白的提到了 GOOGLE AD等部落格廣告的規範與限制
: ,也就是如果超過GOOGLE AD的規範(ex:誘使點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