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violation判決不服

作者: licstar (希凡)   2016-07-26 22:57:31
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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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訴人ID: sky0ocean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a)作出判決者:PttLegist
(b)文章編號:#1Nbmboid (Violation)
3.欲申訴之判決︰#1Nbmboid (Violation)
4.不服理由︰
(1)依據依據Violation 板檢舉規範與處理規則,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款條文中,
明文載記「關於被檢舉文/被檢舉人追訴期:檢舉文所附證據不得超過14天。」
(2)檢舉人檢附資料時間已過追溯期,既已過期為何可以判決?
(3)證據為6/28,但檢舉日是7/14,超過14日,代表效力失效,本人不服判決!
(4)處罰單是以PTT法規而罰,規則明定證據過14天無效,請法官依法判讀。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1CVIBEg4 (Violation) Violation板檢舉規範與處理
規則依據,另複製於最下方。
#1NXoC_NW (Violation) 證據過期證據。
三.檢舉文及證據文之格式
1. 檢舉人需依檢舉文之格式,如實填寫相關事項。
2. 檢舉人於檢舉文完成後,需依以下之規定檢附相關證據於本板作為證據文章,變更其
標題應與檢舉文一致,並將前方之〔檢舉〕改為〔證據〕。
(一) 以水球、交談、聊天室之聊天內容為證據時,檢舉人應將相關之內容移至備忘錄
,存入個人信箱後,轉錄個人信箱內之備忘錄於板上作為證據。
(二) 以信件為證據時,檢舉人應轉錄被檢舉人所寄之信件。於大量信件騷擾之情形時
,檢舉人得直接將郵件列表複製貼上以為證據。
(三) 以暱稱、簽名檔、名片檔或其他個人資訊設定為證據時,檢舉人應將相關之內容
完整呈現於板上以為證據。
(四) 關於被檢舉文/被檢舉人追訴期:
檢舉文所附證據不得超過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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