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因我們大學修課必須去當課輔志工
做志工完後學校要求交出成果冊並展覽
成果冊上我們放了課輔時的照片
並且有經過家長和小朋友的同意放上小朋友的照片
問題:
依兒少法第46條指出: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
遭受第三十條或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兒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族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很不巧的,剛好照片中有些課輔的孩子曾有遭受第三十條之行為
但我們放照片主要是敘述課輔過程,對於遭受第三十條之行為這點完全沒有提到
請問這樣有觸犯到兒少法第46條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