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5/24看房,當天付訂金4000(4人共16000),給每人一張收據,收據上標明:
1. 5/26下午兩點前未簽正式合約,則訂金會被沒收
2. 起租日由2014/6/22~2015/6/30
3. 6/22前須付2押1租(租金包含6/22~6/30共9天+7月)
p.s.該收據原本寫好內容後,拿去影印成4分並簽名,卻又因房東與他太太溝通不善
而有做修改(修改方式是房東直接修改原稿,剩餘四人直接用手寫在自己的收據上)
修改部分包括:改簽約時間(從6月中改至5/26)、增加未準時簽約就沒收訂金、租期、
2押1租繳交時間等項目)
但是後來發現其中一間房間原房客的租約要6/30才到期(房東當時有說,只是我們沒
特別在意,當時房東有說搬來東西先借放在其他3人的房間),致電房東問該房間在
2押1租的部分是否能去除6/22~6/30的租金(2000左右),房東卻以「已經打折」為由
拒絕。今天下午1:30 將與房東會面簽約。
問題:
1. 是否能拒絕房東收取該房間6/22~6/30之租金?
2. 因為目前尚未簽訂合約,如果因此房間的問題造成糾紛,是否能夠要求退還
已付的訂金?
3. 如果因為該房間糾紛造成在5/26下午2點前未能如期簽約,是否能避免訂金被沒收?
4. 如果要走法律程序,請問今天下午是否該簽約?
因為時間緊迫(幾小時候就要與房東會面),還請各位前輩賜教,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