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四月底小妹在三重
疑似違規闖紅燈
我左轉到隔壁郵局 不用待轉
警察從後追來說我闖紅燈
當下自認倒楣 認為應該是違規了
事後 回想 警察叫我時 我回頭
發現紅燈還是紅燈 大約過了二十幾秒了
那個紅綠燈也才四十秒的時間<事後我還回現在特地測量> 應該也是綠燈了吧
最後開了我一張闖紅燈
是後覺得很奇怪 提出申訴
我有說應該是視線死角 警察誤認 何況當時只有一位員警
今天收到回報 說警察說我有闖紅燈 違規事實明確 不符的話要提出行政訴訟
問題:
我想請問
當天除了開單一位員警外 沒有第二人
也沒有監視器 更沒有行車紀錄器 但是回復申訴就直接回我該員警說我有違規
但我也不能接受 我明明沒有違規 結果要繳一千八百元
人家連第三人證 行車紀錄器等完全沒有證據
請問各位廣大的鄉民
如果第二次申訴行政訴訟 該如何填寫好 過的機率高嗎
裁決所的人說要先繳三百元給地方法院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