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五月初社區外面在裝潢,運送砂石的車子跑進來門口倒車
結果把門口的柱子撞裂一個小缺口,肇事逃逸
自家監視器有拍到案發經過,警方也有幫忙聯絡車主,雙方互留資料
對方允諾會修復原狀,不過希望能配合該處的施工時間(七月初)
我接受,不過要求對方前來檢視或者修復時一定要通知我
七月中對方沒有動靜,去電詢問,對方表示有派人查看,預計隔週會修復
我在電話中再次強調人員前來務必要通知我到場,對方允諾
七月底對方沒有動靜,去電詢問,對方表示有派人修復了,我表示沒有
變成對方修繕人員憑印象隨便修理一間有類似損壞的房子交差
我直接強調一開始就有給住址跟電話,而且人員到場一定要跟我聯絡
昨天下班回家發現已經被修繕,只是把裂痕直接用填縫劑接合,連顏色也不一樣
跟當初說要修復原狀完全不一樣
而且還是完全不跟我這個屋主聯絡,直接就去施工修復
昨晚去電表達沒有通知就施工的不滿還有跟允諾修復原狀不一樣
對方表示就只能進行這樣子的修復而已
如果我不接受就只能自己另外找人修復
修復金額會看情況決定補貼我多少
問題:
目前打算另行找人施工修復,有鑑於對方完全是被動式的聯絡
所以也不打算再說甚麼了,想直接採取正式的途徑
目前損壞處修繕找人估價是一萬元
經過三個月的日曬雨淋,裂縫處裂痕已經擴大兩倍了
那是應該直接去警局報案
應該用肇事逃逸還是用毀損或侵權會比較好?
該進行哪些動作來保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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