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A:九月二日約中午左右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A:無人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A:有報警作筆錄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A:己方有保強制險
對方不確定保什麼險,對方有通知保險公司來拖車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A:當事人是我妹,開車在新竹南寮西濱路段代天府附近,看到前方閃黃燈就踩煞車,
紅燈前有停下來,結果被後方車輛追撞。
六、問題:
Q:
我妹開車載著三個月大的女嬰(安全座椅)被撞,我妹與小姪女當時都受到不小的驚嚇,
我姪女狂哭,目前為止還有受青驚的情形,而撞擊力道已經讓車子無法行駛,需要拖車
拖走,對方也留下名片並說會交給保險公司處理理賠事宜。
1.警察到場後,追撞方解釋認為我妹會闖黃燈,結果我妹煞車沒闖黃燈才追撞(本人無法
接受這種說法),追撞方與我妹雙方 肇事歸屬怎麼分辨?
2.被撞的車輛(1997年 TOYOTA 紅色 TERCEL)登記在我的名下,修車廠評估需要十幾萬修
車費用,結果對方保險公司專員說修車費用 > 車輛現有價值,不值得修理,我方回覆要
修理,結果對方保險專員傳簡訊告知,{您的車輛修理費用超過殘值許多,請教公司主管
過後決議以殘值賠付} 該如何不讓這個簡訊變成事實?
3.如果雙方談不攏,是否先調解委員會再來才是法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