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今年8月17日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受傷 當下就有叫救護車送醫院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 也做了筆錄 因為車門打不開所以有移機車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對方都有保
我汽車只有強制險
五、事實經過:
在楠梓加工區大門口圓環處
我要開車右轉時 對方機車從右後騎機車擦上來
當下已經有放慢速度 稍微閃避 但是還是開著對方一邊叫著慢然後擦上來
因為倒在我副駕的車門所以只好先將機車立起 這時才發現對方騎機車四貼
機車駕駛指節擦傷 女兒右膝蓋擦傷 媽媽沒有明顯的外傷
最嚴重是站前面的小妹妹因為站最前面所以臉上有擦傷跟淤血
我們雖然有跟警察表示懷疑對方機車重量過重所以無法煞車
但警察跟我們說我們是轉彎車 必須佔較大的責任。勸我們和解
在事發當天我們雙方就表示會先通知保險公司 我方就負擔對方的醫藥費 對方就負擔我們
的修車費
並且當天我們就有先到醫院探望較嚴重的妹妹 其家人表示妹妹需觀察是否有腦震盪?
現在因為通知保險公司才知道我家的車只有強制險 所以要跟對方聯絡告知 並關心對方的
傷勢?
昨天對方媽媽突然跟我說她們因為車禍都沒有去上班 也都每天搭計程車去看醫生 又看中
醫又看西醫
六、問題:
因為騎車的爸爸手部擦傷沒有骨折?
若她與她老公無法上班請她附上醫院單據證明傷勢無法上班加上薪資證明
對方表示她的保險員告訴她這些都可以申請 所以這是她的權利 她不想跟我講 叫我通知
保險專員跟她談
但是新光保險告訴我 我只有強制險 就是只有對方醫藥費?
我告訴對方因為我只有強制險所以其他的金額我必須自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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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對方打電話來告知和解條件 表示要求三萬元作為精神的賠贘? 因為妹妹的臉還有一
處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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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妹妹的媽媽為了照顧她的精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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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不接受的話就要請警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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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跟我們說要是作進一步的鑑定的話我們一定要賠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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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對方修車已報價八百? 我預估包個三五千紅包給對方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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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對方開三萬? 我實在是沒有辦法負擔 也沒辦法接受? 請問關於這點我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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