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最近公司在擬定人事規章
在加班的部分描述如下:
每人每月以不超過20小時為限;
如因業務實際需要超過20小時者,應另簽理事長核准後始得支給。
加班時數以1小時為單位,未滿1小時者不計入加班工時。
假日公差擇日補休,公差補修以半天為單位計算。
問題:
我們公司目前是1730下班,若按新人事規章走
等於加班一定要加到1830才有加班費,而且後面加一條未滿一小時不計入工時
變成說,如果加班到1900,算起來是1.5小時,但後面這0.5hr沒有加班費
而假日因公出差只能選擇補休,不得算加班費
請問這樣算不算違反勞基法???
有什麼方式可以阻止公司這樣訂定員工的加班呢?
真的很困擾.....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