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attyce (平凡中的幸福)》之銘言:
: : 事實經過:
: : 想請問版上法律達人
: : 因之前跟女友交往期間
: : 將家中已送給母親當生日禮物的一個名牌包借給對方用
: : (因媽媽不常使用這名牌包 前女友有使用上的需求)
: : 後來因故分手
: : 想向對方討回名牌包
: : 但對方硬說是我要送給她的 所以不想歸還
: : 當時買包包因為在國外 所以有登記我的名字
: : 有姓名跟包包型號單據
: : 也有刷卡發票留存
: : 還有購買日期的下周 就是母親的生日
: : 自己認為也許這樣日期可證明就是要送給母親的
: : 問題:
: : 想請問用請求對方返還所有物的法律訴訟
: : 可以有機會要得回來嗎???
: ~~~~~~~~~~~~~~~~~~~~~~~~~~~~~~~~~~~~~~~~~~~~~~~~~~~~~~~~~~~~~~~~~~~
: 感謝大家的各種意見 我都虛心接受
: 想補充說明一下
: 在當天購買包包時 一共買了2個 一個刷我的卡 一個刷對方的卡
: 帳單都是我付款的 也都有紀錄留存 當然刷對方卡的那個包 是要送她的沒錯
: 刷我的卡的是打算送給母親的 已經有送一個給對方了
: 想不到後來母親好心要借她的包包 卻說成是要給她的 分手後不願歸還
: 如果說我要同時送給她2個包包的話 為何還要分開刷卡
: 就直接都刷我的卡就可以了 就常理而言 這是不需要分開刷的
: 請教律師後
: 有一位律師說法是:我方就主張是使用借貸,若對方主張贈與,請對方負舉證之責。
: 另一位律師說法是:可先發函終止您與前女友之包包使用借貸關係。
: 再依民法第767條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 想請問以上二位律師的說法 誰的方式比較可以拿回所有物呢???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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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詢律師後
他說"我方主張民法464條的使用借貸,然後依民法470條請求返還"
請求傳訊母親作證 並提出購買證明舉證
還有主張時效應由使用借貸終止後起算。
對方主張贈與 就請對方舉證
請問大家這樣的訴訟方式可行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