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101年時借給朋友20萬金額,當時是有立借據,到但因還款期限已經過快一年
朋友當中也一直允諾會還,但都沒動作,所以日後會去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問題:
日前把借據拿出來詳閱,發現延遲利息是"每萬元每日50元"
可能是當初疏忽沒算好沒也看清楚就寫下了,當然立借據的時候雙方都有簽名蓋章
但是聲請支付命令這張借據會不會被當作無效?(不合理的利息)
應該也沒辦法修改成合理的延遲利息吧!
(當初可能是要寫每20萬元每日50元或是每萬元每月50元吧...)
或是能不能主張放棄延遲利息的部分請他還我本金就好
遇到不還錢就已經很囧了,也只能怪立據的時候不夠細心
希望這張借據還是有效...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