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之前在工作中申請育嬰假,
開始請假日期假設為01/15 (僅舉例,不是真的日期)
預計請6個月,也就是請到07/15
然後在06/10之前,就決定之後不再回去上班,
並主動向雇主、主管提出說明之後不會回去上班了。
主管方面也同意,
並與人資約了06/20去公司辦離職手續與跑流程(不等到7/15才辦是雙方都同意)
但是在辦理時人資卻告知,"離職單"的離職日期僅願意幫我寫01/14,
也就是育嬰假前的最後一個上班日。
我提出我這段時間仍然是公司員工,只是請假,
離職日應該是06/20,不應該是01/14
這對公司沒甚麼差,對我差異卻很大,
會影響找下一份工作,也可能會影響我之前領的育嬰津貼是否會被追討回去
但人資卻以這是公司規定為由而拒絕。
PS:原本我的勞健保轉出,人資也要一併以01/14計算,
但在當下跟人資提醒與質疑後,勞健保轉出日是訂在06/20,
但離職單離職日期仍然只願意寫01/14
問題:
想請教各位懂法律的板大或是有經驗的前輩,
勞基法或其他相關法律,有這方面的規定嗎?公司這樣是否有違法?
這樣我在勞保方面是否會有相關權益受損,日後有甚麼東西需要申請時會被日期卡到?
01/15~06/20這段期間領的育嬰津貼是否會被追討回去?
育嬰假期間仍然算是公司的員工嗎?
育嬰假期間的狀況算是"在職中"嗎?(例如在職中但是正在請假)
假設離職日期應該要寫06/20才算合理,那麼我應該如何採取行動以求自保爭取權益?
這離職時間對我找下一份工作影響重大,
先感謝各位幫小妹解惑或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