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晚安
小弟有關於當初租屋合約的兩個小問題想請教
1.租屋報"租屋稅"扣除綜合所得稅的部分
是否合約上"稅務方面"的部分完全沒有填寫
即使我去報所得稅 房東也不能將他必須付的所得稅要求我付
(因為契約自由的關係 房東可以要求所得稅務方面由房客負擔,前提是雙方同意)
2.合約上加註部分雙方都沒有簽名
那加註的部分是否有效力呢?
原本想查相關法規可是因為不是學相關的不知怎麼查
大家都只說加註塗改部分要簽名 最好在押日期 如果再加上印章 幾乎無法否定
但是沒說到如果 都沒簽名 那是否有實質效力?
請各位為小弟解答指教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