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 損害賠償的範圍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10-05 21:22:55
只論述回復原狀部分,但最高法院的決議字太多了,沒辦法推文
會議次別:最高法院 77 年度第 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
決議日期:民國 77 年 05 月 17 日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彙編(上冊)第 43、49、50、938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上冊第 1034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上冊第 1083 頁
     最高法院決議彙編(民國 17-95 年民事部分)第 888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96、213、214、215 條 ( 74.06.03 )
決  議:
     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
     法第二百十三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適用。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請求賠償
     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 (
     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
     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
民法的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主,
白話文是也就是修理,修到跟還沒撞到前一樣
不一定是買新的,如果烤漆或板金技術好一點一樣可以做到
畢竟現在的工藝技術水準是非常高的
據原PO描述的情況(保險桿輕微刮傷 燈罩破掉),破掉是一定要換新
但輕微刮傷不一定要換新的,這是兩種不同的賠償方法
民法第 196 條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也是類似的意思,注意一下「減少之價額」就明瞭了
另外,如果筆錄裡有記載你有受傷,然後對方很強硬
非常非常建議你,提起過失傷害告訴
當然不一定會起訴,但...
※ 引述《lan233 (Patron)》之銘言:
: 標題: [車禍] 前方左轉汽車忽然緊急剎車
: 時間: Sun Oct 5 15:05:08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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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車禍發生日期:103.10.5
:
: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
:
:
: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 我左側手腳擦傷 有驗傷
:
:
:
: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 有報警 有筆錄
:
:
: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 無聯絡保險
:
: 五、事實經過:
: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 雙線道 無禁行機車標示 我和對方都行駛在內線車道
: 對方是一台汽車行駛在前方要左轉 我是機車行駛在後方要直行
: 汽車到路口中間已經左轉一半後 忽然緊急剎車
: (對方事後說法是對向忽然一輛機車衝出 迫使他急剎)
: 我因為反應不及 雖然剎車還是撞到他右後方 我機車倒地但是人站立
:
:
: 六、問題:
:
: 對方一直說我沒有保持安全距離
: 我是認為你在路口緊急剎車 我本來有安全距離 也反映時間不足
:
: 對方汽車是保險桿輕微刮傷 燈罩破掉 不過因為他是新車 他態度很強硬
: 我是人擦傷 機車刮傷
:
: 目前是送調解委員會
:
: 想請問該如何處理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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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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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an233 (Patron)   0000-00-00 00:00:00
感謝a大 我是希望能在合理範圍談賠償 畢竟趕快解決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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