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刑法恐嚇取財罪是否要成為事實才有罪?

作者: Ryan908 (Ryan)   2014-10-19 21:45:36
事實經過:
幾天前看新聞,
....因被恐嚇而報警, 於取款時逮捕...
依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問題:
1. 是否要 "交付" 利益後, 才構成恐嚇取財罪?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2. 同條第三項: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的意思為何? (不太能理解)
是否指恐嚇取財未遂亦可比照處罰, 罪比較輕? 但是否仍為六月以上刑期?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lukehong (有此一說)   2014-10-19 21:48:00
刑法第25條二項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4-10-19 22:49:00
用白話說 1.沒錯 2.未遂也罰 刑度一樣 但法官可酌減
作者: Ryan908 (Ryan)   2014-10-19 22:51:00
我懂了, 感謝兩位先進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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