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車禍] 保險公司要找人賠錢 但是當事人已和解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10-29 19:09:55
物之完整無缺是所有權,也就是物的所有人才有主張之適格
舉個例:
租車公司A有一棟房子,你拿著球棒轉身,不小心把窗戶弄破
結果,跑出一個第三人B(剛租完車的傢伙?或流浪漢路過),
然後你就跟他談和解「毀損窗戶」之損害賠償
問題是受損害之人為租車公司A,B完全沒有損害
(物之所有權人才會受有損害)
也沒有代表(代理)租車公司A的權限
因此物之無缺並沒有被填補,窗戶還是破的,沒修復也沒補償
故A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仍然存在
並沒有因為你跟第三人和解而消滅
換言之,如果這樣會消滅的話,以後我撞到別人的車,都跟流浪漢以五十元談和解就好
也就是,和解契約有效,但不一定拘束租車或保險公司
和解契約所拘束的「當事人」
必須與侵權行為之侵害他人權利、受有損害之人一致
此為債之相對性,也就是契約只有拘束契約當事人
你與駕駛人的和解契約,僅拘束你、駕駛人
並不拘束租車公司,自然也不拘束代位租車公司的保險公司
要找出對方也不難,如果留有他正確資料,就爛招以刑逼民
※ 引述《nng7baby (蛋蛋是我...有鬼啦>"<)》之銘言:
: 一、車禍發生日期:
: 103年2月
: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 無人受傷
: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 有報警做筆錄
: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 我們是自己開車 對方是"租車"
: 五、事實經過:
: 其實就是我們自己的問題 停在路邊沒拉手煞車 結果車往後嚕 撞到對方的車
: 有找警察來做筆錄 因為是小車禍 所以我們私下和解 賠了11000
: 並簽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和解書(問過警察了)
: 六、問題:
: 本來以為事情結束 但結果對方的車是跟租車公司租的
: 結果他拿到和解金11000元沒有給租車公司
: 所以現在租車公司的保險公司(新光)一直找我們催討修車費
: 今天和新光的人去調解 他們才知道我們和對方已經和解了
: 不過那人沒有把錢給租車公司 就人間蒸發
: 新光保險的說他們會去找那個人來開庭 但是如果找不到的話 就要我們負責
: 請問這樣合理嗎? 先謝謝大家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10-29 20:30:00
那....租車(開車的)要對出租者負責這輛車的完善這輛車是因為租車者把這輛車開上馬路......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4-10-29 23:52:00
換個方式說 對出租車擁有者而言 承租人和肇事人是共同侵權行為人 兩者間的合解是連帶債務人內部分攤不影響債權人的求償(她找容易找到的就是了 XD )我一直知道(這是對保險方的立場)所以第一句才問她和解內容 想看有沒救沒想到她回的不是我想要的 想幫他只有想辦法硬凹別的希望保險出來的是資淺法務被唬過XD我們應該是想辦法幫她找解 可是好像都變成幫保險找理由/本來\ 對我們來說她才是當事人 保險.車主立場不是其實我想說的是 這不是LAW 我們不是在解題和討論實例若當事人對法律不了解而情有可憫應以想辦法幫為先
作者: nng7baby (下雨吧)   2014-10-30 02:40:00
我有找到對方的電話了 明天早上跟他談 能好好解決也不希望走法院 再次謝謝各位熱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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