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之完整無缺是所有權,也就是物的所有人才有主張之適格
舉個例:
租車公司A有一棟房子,你拿著球棒轉身,不小心把窗戶弄破
結果,跑出一個第三人B(剛租完車的傢伙?或流浪漢路過),
然後你就跟他談和解「毀損窗戶」之損害賠償
問題是受損害之人為租車公司A,B完全沒有損害
(物之所有權人才會受有損害)
也沒有代表(代理)租車公司A的權限
因此物之無缺並沒有被填補,窗戶還是破的,沒修復也沒補償
故A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仍然存在
並沒有因為你跟第三人和解而消滅
換言之,如果這樣會消滅的話,以後我撞到別人的車,都跟流浪漢以五十元談和解就好
也就是,和解契約有效,但不一定拘束租車或保險公司
和解契約所拘束的「當事人」
必須與侵權行為之侵害他人權利、受有損害之人一致
此為債之相對性,也就是契約只有拘束契約當事人
你與駕駛人的和解契約,僅拘束你、駕駛人
並不拘束租車公司,自然也不拘束代位租車公司的保險公司
要找出對方也不難,如果留有他正確資料,就爛招以刑逼民
※ 引述《nng7baby (蛋蛋是我...有鬼啦>"<)》之銘言:
: 一、車禍發生日期:
: 103年2月
: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 無人受傷
: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 有報警做筆錄
: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 我們是自己開車 對方是"租車"
: 五、事實經過:
: 其實就是我們自己的問題 停在路邊沒拉手煞車 結果車往後嚕 撞到對方的車
: 有找警察來做筆錄 因為是小車禍 所以我們私下和解 賠了11000
: 並簽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和解書(問過警察了)
: 六、問題:
: 本來以為事情結束 但結果對方的車是跟租車公司租的
: 結果他拿到和解金11000元沒有給租車公司
: 所以現在租車公司的保險公司(新光)一直找我們催討修車費
: 今天和新光的人去調解 他們才知道我們和對方已經和解了
: 不過那人沒有把錢給租車公司 就人間蒸發
: 新光保險的說他們會去找那個人來開庭 但是如果找不到的話 就要我們負責
: 請問這樣合理嗎? 先謝謝大家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