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19歲大二生
在今年五月中被詐欺
30000元現金及5000元點數
事後真的覺得自己當下很笨..
事情經過就不再贅述
當下察覺不對勁時已經來不及
有馬上去警局報案
不過這種案件通常就是石沈大海
原以為會無消無息
事隔好幾個月後
來家裡收到一張傳票
是苗栗地檢署寄來的
對方是當初匯款帳號的本人
傳票上寫著9/11要出庭
9/11當天到了現場
我先是被問事情經過
我就簡述一些
因為當初在警局做筆錄都有記錄
對方也被問了幾句
有沒有意願賠償
他當場還了我現金三萬元
我又被問說願不願意原諒
我點頭並說願意原諒
還記得離開之前
地檢署的警察伯伯還跟我說
「你這個有要回來算很幸運了」
原以為就這樣結束了
事隔兩個月後
家裡又收到一張傳票
“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傳票”
我老爸收到傳票就先打去詢問
我爸就簡單跟我說
兩個問題
1.選擇原諒or不原諒被告
2.賠償金額
問題:
1.如果對方願意賠償我提出的金額
我會選擇原諒
那精神賠償金額是隨我想開多少就多少??
2.如果我希望他被判有罪(對方是累犯了)
但又希望可以拿到賠償金額
這樣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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