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拜託各位大大!!!
事實經過:
最近與媽媽去看中古屋(因房屋有出租,所以只能看其中一間)
因為媽媽覺得屋況還不錯
房仲就提出要用斡旋金跟賣方討論價錢
10/4與房仲簽約斡旋金,房仲要求10%(100萬)
當時房仲未跟我媽告知有要約書,只說要牽斡旋金(有line為證)
房仲未告知一樓房客在一樓房間拜7~8尊財神爺,僅用照片給我媽看裡面裝潢
10/19 我與我媽去看房子,並要求要看全部出租房間,但仍有三間房間未看,
且當時才發現一樓拜這麼多神明後,我媽就當下向房仲提出“不買”
10/21與房仲約在7-11溝通(所以有錄到當天房仲來的身影),但房仲卻未帶斡旋金合約書!
房仲有口頭告知,可全額退款(因為口頭告知,所以當下有偷錄音)
所以有請房仲隔天要在帶合約書來,但卻都無消息
10/22房仲晚間傳真合約書已蓋屋主的章,卻未簽名跟壓日期(有傳真過來的時間證明)
問題:
現在房仲一直以賣方同意,要求我們購買
不然斡旋金要全數沒收
請問這樣合理嗎??
可否將斡旋金拿回來??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補充:
有買賣斡旋合約書,才開100萬本票給房仲
會付100萬是因為房仲說斡旋金是房子的10%,不買可退還
賣方同意出售那部份是我們已經說不買,房仲隔一天才傳真過來蓋章的(但上面沒寫日期)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