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租賃] 退租合約遺失,房東拒解約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11-03 09:21:59
推文有秒數限制弄得好惱人阿
民法第450條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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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
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
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第451條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
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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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owa1315 (湉)》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自101年6月承租,租約一年,到期未續約
未續約,你繼續住,他繼續收租金,租賃契約默示更新,變成「不定期」租賃
默示更新用白話文來說,你們之間有一個新契約
雖然不是用書面做成,但法律肯認這種狀態
: 每月租金7000元,預付電費500元
: 承租前告知預付,待租約期滿償還多繳電費
: (忘記當初有無記載於合約中)
: 103年10月27日告知房東承租至月底
: 11月1日約定解約
: 當告知房東返還預繳電費時
: 房東卻說:因為你用房間外的電煮食,每月的500元當做抵償電費
: 告知房東:1.我從未使用房間外的插座煮食,皆使用自己房內的插座
: 2.可請其他房客證明,他們有看到我在房內煮食
事實問題,也就是證明問題
但500元的電費是坑人嗎?請他提出電費單,在看幾個人用平均吧
是否比較合理?雙方也比較容易解決這件事
: 房東 1.不願告知其他房客電話
: 2.其他房客都在外面煮,你當然也是
: 3.預繳電費就是用來抵電費的,不然幹嘛繳500元給他
: 4.剛搬來時,有看到你的電鍋放在外面,所以你當然有在外面煮
: 回覆房東:1.因為跟上一個房東就是用預繳電費,退租結清,多退少補
: 承租時你也答應,多退少補。
: 2.剛搬來時沒有櫃子等物品置放,所以物品暫時置放房間外,
: 購買層架後,就不曾將物品置放門外。
: 結果:因為當初的合約遺失,房東拒絕解約
合約遺失,我覺得重要的東西要收好,希望以後你會收好類似的東西
但你們已經是不定期租賃,沒有紙本契約沒差
: (解約當日,房東亦未攜帶他的合約)
: 房東認為,他只需要收回房客的合約,所以他不必帶合約
: 房東表明,如果我無法交付合約書
: 他就拒絕解約,並返回押金(14000元與電費)
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1594號判決
契約之合意終止為契約行為,法定或約定終止權之行使則為單獨行為,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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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發生效力與否,端視有無法定或約定終止之事由存在,既無待他方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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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承諾,自不因他方當事人之同意或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而成為合意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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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原因就是民法第450條第2項,不定期限租賃得隨時終止!
一般都寄存證信函,但你已無聯絡地址?
另外,押金扣除契約上約定費用,如電費等等確實應該退還給你
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2108號判例(押金的性質)
押租金在擔保租金之給付及租賃債務之履行,在租賃關係消滅前,出租人
不負返還之責,茲租賃關係既已消滅,被上訴人且無租賃債務不履行之情
事,從而其請求上訴人返還押租金五十萬元,及自租期屆滿之翌日 (八十
二年十月一日) 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自為法之所許。
: 問題:
: 1.如果要向法院申告,沒有房東的相關資料
: (只有房東的姓名、手機、匯款帳戶)
: 該如何提告。
: 2.若要提告,需準備哪些資料向法院證明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4-11-03 10:03:00
450條不能只註記前面不註記後面啊...一個月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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