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本魯因思考不周,事後後悔想要退費&終止合約
GYM的經理說這合約已經生效,若要退出就要付解約金
事後合約有修改的地方(塗改部分)
簽約當天沒注意到,所以GYM的人有請我去補簽
詳讀合約後發現
(1)納繳入會後7日內,如未使用本公司設備者
(2)本合約所載之開始日尚未屆至者
會員得要求解約並請求退還已繳費用
http://imgur.com/714TAKR
簽約時間2014/10/20
開幕日2014/12/月底
http://imgur.com/evarBsF
http://imgur.com/P2pyWfU
問題:
1.如果我一直拖延不去補簽 合約是有效的嗎?
2.7日鑑賞期,設備都未開放使用 這樣也算是過7日鑑賞期嗎?
3.本合約所載之開始日尚未屆至者,這段正確的解釋是??
個人的解釋是:合約的開始日期還沒到者 這樣有理解錯誤嗎?
合約開始日是開幕日,我現在已經預繳了入會手續費&第一個月的月費
希望各位版友能給我一點建議
先感謝大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