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爸爸去年12月照超音波和電腦斷層發現肝的附近有水瘤,但位子太裡面,
醫生不敢開刀,之後拿了這電腦斷層片子到另一家醫院看。
內科醫生(註:1)說可以嘗試肝切片也就是肝穿刺
後來報告證明是良性
就定期有追蹤照超音波
到今年6月再次照電腦斷層也說沒異狀
到今年10月因影響了生活,不能進食、會反胃,甚至睡覺姿勢會痛就掛急診
之後轉診到總院,外科醫生(註:2)看了電腦斷層片子判斷說可以開刀
事後開刀發現腫瘤,做了切片化驗,證實是惡性末期了,還是無法開刀
只做了小腸造口手術說可以灌牛奶進食
後來腫瘤醫生(註:3)說去年12月和今年6月照的電腦斷層根本沒用顯影劑,片子不清楚,
所以去年肝切片穿刺的地方根本不對,才會造成是良性的
腫瘤其實是腺瘤,猜測可能是膽道癌
問題:
註1的內科醫生有疏失嗎? 註3醫生都可看出沒用顯影劑,那內科醫生會看不出嗎?
就貿然肝穿刺切片,說報告是良性,我們就先治療比較緊迫性的C肝,導致我們延誤
治療腺瘤
註2的外科醫生辯稱開刀不是治療腫瘤,只是為了小腸造口手術而已
但手術是侵入性,也造成身體虛,現在根本不能做後續的化療或電療
手術同意書是沒明確說是治療腫瘤,這方面大概只算有瑕疵嗎?
現我們也只能依據註3的腫瘤醫生說法←人證
我們一般人也不懂電腦斷層片子有沒有用顯影劑
物證也只有電腦斷層片子
這樣註1的內科醫生算疏失嗎?也導致延誤就醫的時機了
那我們告的贏面是否也很小呢??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