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父親於今年過世,他的妻子已於兩年前先過世 有留下一些遺產(我和她沒有收養關係)
其中妻子的房子已被我大姑姑繼承(利用贈與過戶),另1/4的房子是妻子的弟弟繼承
另有一筆100萬的定存當時未到期 於該年(101)年底到期
所以這筆錢她一直沒有處理
以上的繼承我都沒經手 是我大姑姑自己當代理人弄的,所以不要叫我去問大姑姑是
怎麼找到他的?我們關係很不好,我還打算告她.
現在我爸過世了,所以我父親的繼承權就在我和我妹身上
前些日子去調查,拿到遺產稅免稅證明後發現除了我爸應繼承以外,還有妻子的弟妹
名子在上面,
前幾天去找到了期中一位繼承人,得知該位繼承人已拋棄繼承,所以還剩下另一位
繼承人,但該位繼承人表示另一位曾經繼承房子的人已經不在了.
我從地籍資料&戶籍謄本找到該繼承人的戶籍地址,但該住戶表示這戶從來不姓該
繼承人的姓,所以我又去調閱了異動索引,發現確實如此.
至於拋棄繼承的部分我已經具狀去法院詢問是否真的拋棄繼承了.
問題:
我和我妹可以繼承到多少錢?
如果找不到另一位繼承人怎麼辦?是否可以訴請裁判分割?或者登記為共同共有,
並請法院宣告該人失蹤?(以利害關係人申請)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