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今年6月時因家人發生車禍, 與對方暫無和解共識,
因刑法過失傷害告訴之追訴期只有六個月, 已將屆期.
上週已向當地派出所提起過失傷害告訴 (已完成提告的筆錄)
經網路及書本查詢後, 發現:
1. 向司法警察官或檢察官提起告訴即可. (源自本板文章)
2. 於期限內向檢察官提起方有效力. (書)
問題:
1. "司法警察官" 是否指的是法警?
2. 向派出所提告完成筆錄, 是否等同追訴期限內已完成告訴權?
先前曾遇過警察大人因未及時處理某些事, 而致自己權益受損之經驗,
故有此疑慮.
擔心承辦員警又 "事忙", 而未將案件移送檢察官, 而過追訴期限.
影響家人權益.
先感謝各位先進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