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父親在我很小的時候就拋棄了我們,並且這近三十年來都幾乎沒有聯絡,在我成年時
母親終於決定打離婚官司,我和姊姊也都出庭作證父親都沒有盡扶養的義務。
法官最後判准離婚。日前父親打給我希望能夠幫忙付健保費(想要掛到我這邊)
基於最低的身為兒女該盡的一點義務,就答應了,可是沒想到後來健保局就寄來
他之前所欠的健保費將近四萬多元。
問題:
請問父親沒有盡扶養義務,他之前的所欠的健保費我可以不用幫忙繳嗎?
另外也想請問如果我不去理它我會被強制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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