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公司打算於明年改變上班及休息時間,現行的上班時間是隔週休二日,
遇第五個週六為正常班。朝八晚五,上午十時以及下午三時各休息十分鐘,
假日加班薪資為加班時數乘兩倍時薪。
明年預定施行的上班時間則是第一個週六正常班,其餘週六為休假日。
上下班時間改為早上七點五十分上班,下午五點十分下班。假日加班薪資計
算方式改為前兩小時時薪乘以1.33,第三小時開始乘以1.66。
問題:
公司的說法是為了遵守雙週84小時工時之規定,然第一個週六正常班的
制度已經達到84小時之上限,每日另外增加的二十分鐘累計一個月之後則多
達七小時,這部分是否可以主張公司應以加班計算?
另上述休息十分鐘是否包含在每日八小時之工時內?勞基法第35條之規定是
否是指連續工作四小時才需要有三十分鐘的休息?這三十分鐘有包含在每日
的八小時工時內嗎?如果照現在兩小時休息十分鐘是否可以規避這條規定?
勞基法第40條的規定是否適用於休假日加班?如果是的話,那補休算有薪的
嗎?如果公司不給補休的話,員工是否可以主張再多一倍的薪資(即依照現
行乘以兩倍的計算方式)?另外小弟剛剛查詢法條時看到北市勞工局的勞動
基準法解釋令彙編中提到休假日加班不足八小時亦應加發一日工資的說法,
此解釋現在還有效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