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遺失,是當事人自己的問題,試問老師怎會有保管義務?
如果不是遺失,那是否為竊盜?
竊盜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不正確的通俗講法叫公訴罪)
學校要你吞了竊盜案,還是要壓下竊盜案?
學校跟你的交談、三方或者家長與你的交談
全部錄下音,對你有利,但不要亂用錄音下來的東西就是
※ 引述《birdyJ ( 柏地)》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上課期間
: 學生攜帶(自稱名牌、昂貴的)物品來學校、在學校遺失
: 學生說自己留在科任教室
: 可是沒人看到也沒人撿到
: 家長來學校究責、調閱監視器(學生確實有帶來學校)、
: 還說要調閱個資調查老師
此舉違反個資法,私人不具有調查權
如果對老師有不滿,建請對方報警或向法院提出訴訟
: 學校目前要科任老師寫報告給交代(?)、給說明
: 家長不滿意的話就要談賠償問題
: 目前唯一的證據(?)就是學生「說」他留在科任教室
: 問題:
: 請問學校不挺的老師應該怎麼處理比較好?
: 如果有老師在會談時能夠拿出來自保的法條
: 請問是哪條呢?
: 謝謝<(__.__)>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