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1.夫所得稅未繳
2.夫妻分居中(妻有保護令)
3.國稅局:因為過去都是妻替夫繳,所以要妻繳夫的稅。(已有被強制從薪水扣過)
4.妻已繳 申報日期103/05/30 備註:夫妻分居:下一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
5.妻不願再替夫繳稅
6.繳費期限 1/30 (老媽剛剛才跟我講!!)
問題:
關於3.國稅局的說法 想確認相關的規定
如果夫有工作銀行有錢,為什麼不從夫的戶頭扣,要從妻這扣?
明天要去國稅局,如果這事還有救,要從甚麼方向處理?
先謝謝了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