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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 勞務採購是否過年薪水雙倍
作者:
fhscyt
(虎侯)
2015-01-29 12:20:48
事實經過:
大家好
小弟在某公家單位打工
最近被上司通知說過年要上班
覺得非常非常不開心
我問了一下上司關於薪水是否有兩倍
(平時8小時,日薪1000元)
但是卻被通知『勞務採購』是算小時的
所以不適用工讀生的法規
沒有多增加薪資
問題:
我想請問各位大大
勞務採購是不是不適用工讀生法規?
先謝謝各位了_(_._)_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5-01-29 12:42:00
勞務採購是公家跟招標單位的契約 跟打工沒什麼關係啊付錢的是政府還是公司?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5-01-29 12:56:00
see 合約,依照勞基法,要求你上班,也是可以拒絕當然機關槍口會打向廠商
作者:
fhscyt
(虎侯)
2015-01-29 13:23:00
我們是打工,但是卻是用勞務採購的名義付錢的是政府
作者:
chouyuu
(chouyuu)
2015-01-29 13:29:00
感謝 這id好眼熟推錯文抱歉
作者:
fhscyt
(虎侯)
2015-01-29 13:38:00
樓上XDDD
作者:
b3630
(抱小孩中)
2015-01-29 13:51:00
單看內容,感覺你像是「自然人承攬」
作者:
fhscyt
(虎侯)
2015-01-29 13:51:00
我也在想這個問題…可是又不知道該怎麼辦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5-01-29 13:52:00
勞務採購依約妳那天沒空是可以拒絕備採購妳的勞務的
作者:
b3630
(抱小孩中)
2015-01-29 13:52:00
如果是自然人承攬,一般是單位不會幫你保勞保那一種有點像是你自己當老闆,去標機關的工作,然後自己上工不過通常都還是有合約不是?看工作時間如何約定吧
作者:
fhscyt
(虎侯)
2015-01-29 13:56:00
對,就是您說的這一種,沒有勞健保可是明明就是工讀生感覺是政府機關鑽漏洞?
作者:
b3630
(抱小孩中)
2015-01-29 14:00:00
因為承攬跟聘僱不同。你的問題建議先看承攬契約書有無規定上班的日期由單位決定還是雙方協議
作者:
fhscyt
(虎侯)
2015-01-29 14:14:00
是雙方協議。只是不知道過年是否可以爭取雙倍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5-01-29 14:30:00
N 給妳雙倍違法 不過妳可以不去
作者:
fhscyt
(虎侯)
2015-01-29 14:47:00
謝謝樓上><
作者:
b3630
(抱小孩中)
2015-01-29 14:48:00
推版主。給雙倍無法核銷且與契約不符,不可能。既然是雙方協議上工日期,那當然可以不同意該天上工。只是後續是否會再找你承攬,要想想是否很需要這份收入來源。
作者:
fhscyt
(虎侯)
2015-01-29 14:56:00
只是工讀生,應該是不至於被辭職只是說少幾天薪水而已,沒什麼大不了謝謝各位幫忙協助=)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5-01-29 15:21:00
註:由於公家機關與學術機構常以"勞務採購承攬"為名目然實則工作上多需依"雇主"指揮故認定此狀態為特例允其發問 一般承攬不得比照(照樣會進水桶)
作者:
fhscyt
(虎侯)
2015-01-29 16:25:00
版主,不好意思,我下次會注意><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5-01-29 16:58:00
時薪制度根據勞基法,仍需要加倍發給.這個假日不是例假,而是勞基法的法定列表假日也就是說 touch 到那些特定假日,雇主就必須要給兩倍錢即便勞工是否同意,雇主仍應加倍發給可以把勞基法39印出來,請上司向上面反應,避免違反勞基法但因為是勞務承攬,換言之原PO本身是雇主也是勞工......所以是雇主要加發勞工一倍薪資,但只能跟委託單位領一份個人認為請回歸你們的契約,是否有明文規定春節要來工作若契約違反平等原則,則建議機關兩邊做議約調整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5-01-29 17:49:00
公家機關不確定學術機構還是發出50的扣繳憑單這是真承攬? 很懷疑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5-01-29 21:36:00
沒什麼,現在規定就是這樣況且就算發 50 的單,那也是國稅局規定的....國稅局不是勞動部就好比國稅局認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的財產異動給繼承人,視同遺產,據以課徵遺產稅 應該是相同道理會因為國稅局認定是遺產課稅標的,其他繼承人去法院說因為這些是國稅局認定的遺產,所以也要分配??? ^_^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5-01-29 22:33:00
其實...是沒錯啊那不只是國稅局認定的遺產 那還是民法認定的遺產..算特留分 算遺產稅 甚至要裁判分割遺產時 都要算..你例子舉錯了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5-01-30 01:48:00
國稅局規定承攬承包者出具單據(EX.發票請款)不是發包者開薪資扣繳 這明明是政府帶頭示範試圖遊走勞基法邊緣然後承攬人以營業繳稅不是薪資收入 = =只是沒人去挑戰那張"勞務採夠承攬"契約是不是真承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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