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前幾天去偵察庭,
檢察官想把我提告案件以不起訴作結.
以訴訟經濟為由不想把證物硬碟復原.
好吧, 大不了硬碟拿回來,自己送去復原.
發現新證據, 再提自訴.
但由於提告之前, 被告已作許多小動作要把證據毀了.
擔心被告此次又會假冒管委會之名要來領取證據.
又或被告可能以原告之名從7-11傳真至檢察官,要求直接讓管委會派人領取.
(該硬碟是管委會買來供監視器主機使用的)
問題:
請問結案後的證據,是否只可限定被告領取? 其他人可代領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